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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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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10.1
做打擊
10.1a
正當地對球做打擊
10.1b
錨定做打擊之球桿
10.1c
橫跨或站在擊球線上做打擊
10.1d
打移動中的球
10.2
建言及其他協助
10.2a
建言
10.2b
其他協助
10.3
桿弟
10.3a
在回合中桿弟可以協助球員
10.3b
桿弟可以做什麼事
10.3c
球員要對其桿弟之行為及規則之違反負責
Rule 9
Ru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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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規則之目的:
規則10說明如何準備及做打擊,包含球員可以從其他人(包括桿弟)獲取的建言及其他協助。高爾夫的擊球技巧及個人挑戰是本運動的基本原則。
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10.1
做打擊
規則之目的:
規則10.1說明如何做一打擊,及在做打擊時幾種被禁止的行動。一打擊是以球桿的桿頭正當地對一球擊打所構成, 其基本挑戰是在球桿無錨定的狀況下揮動並操控整支球桿的動作。
10.1a
正當地對球做打擊
在做
打擊
時:
該球員必須以球桿頭任一部分對球正當地擊打,因此球桿與球之間只有短暫的接觸,且決不可推、鉤或舀該球。
如該球員的球桿意外地不止一次打到該球,只算一次
打擊
,並無處罰。
10.1b
錨定做打擊之球桿
在做
打擊
時,球員決不可用下列任一方式錨定該球桿:
以握著的球桿或以握桿的手,直接抵靠在身體的任何一部分(
例外
,球員可以握著球桿或以握桿的手,抵靠在另一隻手掌或另一隻手的前臂),或
透過“錨定點”的使用,以前臂抵靠在身體的任何部分,間接地讓握桿的手形成一個穩固的點,使另一隻手可以圍繞著該點揮桿。
如球員的球桿、握桿的手或前臂在
打擊
過程中觸及其身體或衣服,而不是一直抵靠在身體上,則並不違反本條規則。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前臂”是指手臂肘關節下方的部分,並包含手腕。
規則10.1b圖解: 錨定做打擊之球桿
見
規則25.3b
及
25.4h
(調整
規則10.1b
以適用於被截肢及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之球員)。
10.1c
橫跨或站在擊球線上做打擊
球員決不可蓄意將雙腳分別地站在他的
擊球線
或該線在球後方之延伸線的二側,或用任一腳蓄意地碰觸他的擊球線或該線在球後方之延伸線這樣的
站位
做
打擊
。
擊球線
只在本條規則中不包含其二側的合理距離。
例外─如非蓄意或避免站到另一球員的擊球線而採取這種站位,並無處罰。
見
規則25.4i
(為了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之球員,調整規則10.1c以包含用輔助行動工具的任何一部分所採取之
站位
).
10.1d
打移動中的球
球員決不可對移動中的球做
打擊
:
當一在
比賽狀態
的球不是靜止在一個點上時,它即是在“移動中”。
如已靜止的球在晃動(有時稱為抖動),但仍留在或回到它的原點,則它被視為在靜止中,而不是移動中的球。
但
下列是三項免罰的
例外
:
例外1--在球員為了打擊開始上桿之後球開始移動:
在這種情況下對移動中的球做
打擊
,適用
規則9.1b
,而非本條規則。
例外2--球從球梯落下:
對從
球梯
落下的球做
打擊
,適用
規則6.2b(5)
,而非本條規則。
例外3--球正在水中移動:
當一球在
臨時積水
內或
處罰區
的水中正在移動時:
其球員可以免罰對該移動中的球做
打擊
,或
其球員可以依
規則16.1
或
17
採取脫困,然後可以撿起該移動中的球。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該球員決不可不合理的延誤(見
規則5.6a
),而允許風或水流將該球移至較佳的位置上。
違反規則10.1做
打擊
之處罰:
一般處罰
。
在
比桿賽
,球員違反本條規則所做之
打擊
計入桿數,且另要
罰二桿
。
10.2
建言及其他協助
規則之目的:
決定打球的策略及戰術是球員的基本挑戰, 因此在回合中對球員所可以得到的建言及其他協助有其限制。
10.2a
建言
在
回合
中,球員決不可:
對在該競賽中正在該
比賽場地
上打球的任何人提供
建言
,
向自己的
桿弟
以外的任何人請求
建言
,或
接觸其他球員的
裝備品
,以得知如由其他球員提供或向其他球員詢問則會是
建言
的資訊(例如接觸其他球員的球桿或球桿袋以查看他正在使用的是什麼球桿)。
本規定並不適用於
回合
開始之前、依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或競賽的二
回合
之間。
違反規則10.2a之處罰:
一般處罰
。
處罰以下述方式適用於
比洞賽
及
比桿賽
:
當球員之一在打一洞時,該球員請求或給予建言:
該球員在正在打或剛打完的那一洞遭受
一般處罰
。
當二位球員都在二洞之間時,該球員請求或給予建言:
該球員在下一洞遭受
一般處罰
。
規則22
、
23
及
24
:(在涉及
搭檔
的各類比賽中,球員可以對其
搭檔
或
搭檔
的
桿弟
提供
建言
,也可以向
搭檔
或
搭檔
的
桿弟
請求
建言
)。
10.2b
其他協助
(1)
向桿弟取得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上的資訊
。 當球員的
桿弟
就該球員的
擊球線
或其他有關方向的資訊給予協助時,該
桿弟
有下列限制:
該
桿弟
決不可以放置一個物體以提供上述的協助(且該球員在做該次
打擊
前,並不能以移除該物體而免於處罰)。
當該球員正做
打擊
時,其
桿弟
決不可以:
為了該球員向前打球而站在某一位置上,或
做任何其他的事以提供上述的協助(例如利用地面上的一個點指出方向)。
當
規則10.2b(4)
不允許時,該
桿弟
決不可以站在受限區域。
但
本條規則並不禁止
桿弟
站在
球洞
旁照管
旗桿
。
(2)
向桿弟以外的人取得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上的資訊
。球員決不可以向自己的
桿弟
以外的人取得
擊球線
或其他有關方向的資訊,但下列為例外:
那個人可以提供有關某物體的公共資訊(例如,利用一棵樹指出被遮蔽的球道中線)。
當該球員的球不在該洞
果嶺
上時,那個人可以站在某一位置上為該球員指示向前打球的方向,
但
必須在該球員做
打擊
前離開。
但
本條規則並不禁止任何人站在
球洞
旁照管
旗桿
。
(3)
禁止放置物體協助對準、採取站位或揮桿
。球員決不可以設置一物體以協助對準方向或採取
站位
以做該次
打擊
(例如放一支球桿在地上以指示自己應對準的向或雙腳應放置的位置)。
“設置一物體”意指該物體有接觸地面,但該球員未接觸該物體。
如該球員違反本條規則,他不能藉由在做
打擊
前將該物體移開而免罰。
本條規則亦適用於為了類似的目的所採取的行動,例如球員在沙子或露水中做了一個記號以協助揮桿。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
球標
被用於標示球位時或一球被置放在其位置上時。
但
一
球標
如符合
裝備品規則
中對準裝置的定義,見
規則4.3
。
見
規則25. 2c
(調整規則10.2b(3)以適用於視障之球員)。
(4)
球員做打擊前,桿弟之受限區域
。當球員為
打擊
開始採取
站位
(意思是球員距離該
站位
至少有一呎)起,直至做完該次
打擊
的這段期間,該球員的
桿弟
在何時及為何可蓄意站在球後方的
延伸線
上或附近(即所謂“受限區域”),相關的限制如下:
對準
。該
桿弟
決不可以站進受限區域協助該球員對準。這種協助包含當
桿弟
未發一語即退開,但即使如此,還是給出一個讓該球員可以正確對準目標的訊息。
但
如該球員在做
打擊
前退開,且在該球員為該次
打擊
重新採取
站位
前,該
桿弟
亦從該受限區域退開,則無處罰。
對準以外的協助
。如該
桿弟
正在幫球員做對準方向以外的某件事(例如,查看球員上桿時是否會打到旁邊的樹)時,該
桿弟
可以站進受限區域,但該
桿弟
要在該球員做
打擊
前退開,且此一位置之站取並非平常例行動作的一部份才允許。
如該
桿弟
並非蓄意站在受限區域內。並無處罰。
本條規則並不禁止球員讓其
桿弟
以外的人站在受限區域內幫忙追蹤球的飛行路徑。
規則22
、
23
及
24
:(在比賽的形式涉及
搭檔
及給予
建言
者、球員的
搭檔
、
搭檔
的
桿弟
及任何給予
建言
者均有相同之限制))。
見
規則25. 2d
(調整規則10.2b(4)以適用於視障之球員)。
(5)
實質協助、消除分心及對自然因素之防護
。球員在下列情形下,決不可做
打擊
:
在獲得其
桿弟
或其他任何人之實質協助時,或
在其
桿弟
、任何其他人或物體,被蓄意地設置在某一位置,以:
消除分心,或
對陽光、雨、風或其他自然因素提供防護。
本條規則並未禁止球員:
在做
打擊
時,自己對自然因素採取防護行動,例如,穿著防護服裝或撐傘在自己的頭上。
要求其他任一非依球員要求而蓄意站在某一位置的人,留在原地或走開(例如,當某位觀眾投射影子在球員的球上時。)
違反規則10.2b之處罰:
一般處罰
。
10.3
桿弟
規則之目的:
在回合中,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來幫他攜帶球桿、提供建言及其他協助,但桿弟被允許可做的事有其限制。球員要負責其桿弟在回合中之行為,如其桿弟違反規則將遭受處罰。
10.3a
在回合中桿弟可以協助球員
(1)
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桿弟。
在
回合
中,球員可以有一位
桿弟
為其攜帶、運送或照管其球桿、提供
建言
及以其他被允許的方式提供協助,但有下列限制:
球員在任何時候決不可有一位以上的
桿弟
。
球員在
回合
中可以更換
桿弟
,
但
決不可只是為了從新
桿弟
處獲得
建言
而短暫這樣做。
不論該球員是否有
桿弟
,與該球員一起步行或乘車,或為該球員攜帶其他物品(例如雨衣、傘、食物及飲料)之其他任何人,除非該球員指定他為其
桿弟
,或他也為該球員攜帶、運送或照管球桿,否則這個人並非該球員之桿弟。
(2)
二位或更多位球員可以共用一位桿弟
。當有規則問題涉及被共用的
桿弟
之特定行動,且需要決定該行動是為哪位球員所採取時:
如該
桿弟
的特定行動是在共用該
桿弟
的球員之一的明確指示下所做的,則該行動是為了該球員所採取。
但如那些球員都沒有做出該行動的明確指示,則該行動被視為是涉入該規則事件之球的球員所採取。
如共用該
桿弟
之球員均未對該
桿弟
有特定之指示,且這些球員的球也未涉入,則共用該
桿弟
的球員均遭受處罰。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H款第H-1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當地規則禁止或要求使用
桿弟
,或限制球員選擇
桿弟
)。
見
規則25.2
及
25.4
及
25.5
(有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可以尋求助手的協助)
違反規則10.3a之處罰:
球員在同一個時間有超過一位
桿弟
的協助期間之各洞,遭受
一般處罰
。
如本違規行為是在二洞之間發生或持續,則該球員要在下一洞遭受
一般處罰
。
10.3b
桿弟可以做什麼事
下列是
桿弟
被允許及不被允許的行動之例子:
(1)
被允許的行動
。當規則允許時之行動,
桿弟
可以去做如下列之行動:
攜帶、運送及照管其球員之球桿及其他
裝備品
(包含駕駛球車或拉手推車)。
尋找該球員的球(
規則7.1
)。
在其球員的
打擊
做出之前,提供資訊、
建言
及其他協助(
規則10.2a
及
10.2b
)。
整平
沙坑
,或採取其他行動來照護
比賽場地
(
規則8.2之例外
,
8.3之例外
及
規則12.2b(2)
及
(3)
)。
移除該洞
果嶺
上的沙子或鬆土,或修復其上之損壞(
規則13.1c
)。
移開或照管該洞
旗桿
(
規則13.2b
)。
撿起該球員的球,一旦確定(例如行動或口述)該球員會依規則採取脫困(
規則14.1b
)時。
標示
該球員在該洞
果嶺
上的球之球位、並將之撿起及
置回
(
規則14.1b之例外
及
14.2b
)。
將其球員的球弄乾淨(
規則14.1c
)。
移除
鬆散自然物
及
可移動之人造物
(
規則15.1
及
15.2
)。
(2)
在球員授權下才被允許的行動
。下列行動是規則允許球員可以做的,但
桿弟
必須在該球員授權之下才可以去做(授權必須每次都明確地給與,不可以概括性地給與整個
回合
):
恢復該球員的球靜止後被惡化的條件(
規則8.1d
)。
當該球員的球不在
果嶺
上,撿起該球員依規則必須
置回
(
規則14.1b
)的球時。
(3)
不允許的行動
。不允許
桿弟
為其球員做下列之行動:
讓與該球員之
對手
下一
打擊
、一洞或該組比賽,或同意該
對手
在該組比賽之成績(
規則3.2
)。
除非該
桿弟
已將該球撿起或
移動
,否則不允許該桿弟
置回
該球(
規則14.2b
)。
在採取脫困時,將一球
拋下
或置放(
規則14.3
)。
決定依某規則採取脫困(例如,依
規則19
將球視為無法打,或依
規則16.1
或
17
從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或
處罰區
採取脫困);
桿弟
可以建議該球員這樣做,但必須由該球員自己決定。
10.3c
球員要對其桿弟之行為及規則之違反負責
球員對其
桿弟
在
回合
中及
規則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之行為負責,但不對其桿弟在
回合
之前或之後的行為負責。
如
桿弟
的行動違反某一規則,或如該行動由該球員採取也會違反該規則,則該球員將依該規則遭受處罰。
當某規則之執行取決於某些事實時,不論該球員是否知道這些事實,該球員所知道的被視為包含其
桿弟
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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