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f is open to all
Championships
Rules
Watch
Latest
Back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Jump to section
Official Rules
16.1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16.1a
何時允許脫困
16.1b
球在一般區域之脫困
16.1c
球在沙坑內之脫困
16.1d
球在果嶺上之脫困
16.1e
在比賽場地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的球未被找到時之脫困
16.1f
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內的禁止打球區妨礙時必須採取脫困
16.2
危險動物的狀況
16.2a
何時允許脫困
16.2b
危險動物狀況之脫困
16.3
嵌埋球
16.3a
何時允許脫困
16.3b
嵌埋球之脫困
16.4
撿球查看它是否是在允許脫困之狀況內
Rule 15
Rule 17
Print Section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規則之目的:
規則16含蓋受妨礙的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採取免罰脫困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及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
這類狀況不被視為是在比賽場地上打球之挑戰,因此除了在處罰區,通常都允許免罰脫困。
球員採取免罰脫困時,將依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將一球拋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球員的球在一般區域嵌埋在自己的撞擊痕內時之免罰脫困。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16.1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本條規則含蓋從
動物的洞穴
、
待修復地
、
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或
臨時積水
之妨礙的免罰脫困。
這些統稱為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各有其不同的定義。
本條規則並不授予從
可移動之人造物
(
規則15.2a
允許不同形式的免罰脫困)、或
場界標示物
或
場地整體性
的物體(不允許免罰脫困)之脫困。
16.1a
何時允許脫困
(1)
何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
。當下列任一情況為事實時,妨礙即存在:
球員的球觸及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或在其內或之上,
或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實質妨礙該球員預定
站位
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或
唯有球員的球是在該洞
果嶺
上時,且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是在該洞
果嶺
之上或之外且介入該球員之
擊球線
時。
如該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近到足以使該球員分心,但卻不符上述任一之要件,則非本條規則所謂之妨礙。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6項
(如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只對預定
站位
之範圍有妨礙時,
委員會
可採用當地規則拒絕授予免罰脫困)。
規則16.1a之圖解 何時允許對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免罰脫困
本圖解是假定該球員是右撇子打者。
當該球觸及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ACC),或位於該狀況之內或之上(球在B1點)時, 或該狀況妨礙預定站位(球在B2點)或預定揮桿範圍時,允許對受該ACC之妨礙(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免罰脫困。
對B1點的完全脫困之最近點是在P1點,且非常接近該狀況(ACC)。
對B2點的完全脫困之最近點是在P2點,且因站位須要脫離該ACC,所以距該狀況(ACC)更遠。
(2)
除了球在處罰區,在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都允許脫困
。受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妨礙允許依
規則16.1
脫困,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該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是在
比賽場地
上(不是在
界外
),及
該球是在
比賽場地
上的任何地方,
但
不包含
處罰區
(其球員只能依
規則17
罰桿脫困)。
(3)
明顯不合理時,不得免罰脫困
。下列情形不得依
規則16.1
免罰脫困:
當球員不被允許從某些狀況免罰脫困(例如,當球員無法做
打擊
是因球處於灌木叢內),且依該球之所處去打球又明顯不合理時,或
如僅因球員在該狀況下選擇明顯不合理的球桿、
站位
或揮桿方式、或擊球方向才會造成妨礙存在時。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23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當地規則,允許從
比賽場地
之上或之外的臨時不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妨礙免罰脫困)。
16.1b
球在一般區域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
一般區域
上,且受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妨礙,該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
拋
在下述之
脫困區
內
,以採取免罰脫困(見
規則14.3
):
參考點
:是在
一般區域
內之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
:一支
球桿長度
範圍內,
但
有以下之限制: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
一般區域
內,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
球洞
,
必須是可以從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所有妨礙完全脫困。
規則16.1b之圖解 在一般區域上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免罰脫困
當球在一般區域且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的妨礙時,允許免罰脫困。
應先確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且必須將一球在該脫困區內拋下並靜止在其內。
該脫困區是從參考點(完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不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且必須是在一般區域內。
當採取脫困時,必須從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的所有妨礙採取完全脫困。
16.1c
球在沙坑內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
沙坑
內,且受
比賽場地
上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妨礙,該球員可以依下述第(1)項之規定採取免罰脫困,或依下述第(2)項之規定採取罰桿脫困:
(1)
免罰脫困:從沙坑內打球
。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6.1b
採取免罰脫困,
但
: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及
脫困區
必須在該
沙坑
內。
在該
沙坑
內如無這類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則該球員仍然可以利用在該
沙坑
內之
最大限度內可供脫困之點
作為參考點進行這項脫困。
規則16.1c之圖解: 從沙坑內之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脫困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本圖解是假定該球員是右撇子打者。
當球在沙坑內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的妨礙,可以在該沙坑內依規則16.1b採取免罰脫困,或罰一桿在該沙坑外採取向後延伸線之脫困。
在該沙坑外採取脫困,是在該線上拋下一球,保持原球位置在球拋下時觸及該線的點與該洞球洞之間。
脫困區是在球拋下時第一次觸及向後延伸線上地面的點,在任何方向上都是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之區塊。
(2)
罰桿脫困:從沙坑外的地方打球(使用向後延伸線的脫困)
。該球員
罰一桿
後,可以用從該洞之球洞通過原球所在位置向後延伸的直線作為參考線,將原球或另一球(見
規則14.3
)
拋
在該
沙坑
外,保持原球所在點是介於該洞
球洞
與該球
拋下
的點(在該原球後方多遠沒有限制)之間, 所
拋下
的球在該延伸線上第一個撞擊地面的點,形成一個以該點為圓心、一支
球桿長度
為半徑的圓形
脫困區
,
但
有以下限制: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決不可比該原球所在點更靠近該洞
球洞
,且
可以在任一
比賽場地之區域
內(但同一
沙坑
除外),
但
必須是在
拋球
時第一個觸及點所在的相同
比賽場地之區域
內。
16.1d
球在果嶺上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該洞
果嶺
上,且受
比賽場地
內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妨礙,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4.2b(2)
及
14.2e
置回
一球之程序,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上進行免罰脫困。
該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必須在該洞
果嶺
上或
一般區域
內。
如無這類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則該球員仍然可以利用在該洞
果嶺
上或
一般區域
內之
最大限度內可供脫困之點
作為參考點進行這項脫困。
規則16.1d之圖解: 從在果嶺上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免罰脫困
本圖解是假定該球員是左撇子打者。
當球在該洞果嶺上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的妨礙時,可以在完全脫困之最近點置放一球來免罰脫困。
該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該洞果嶺上,或在一般區域上。
16.1e
在比賽場地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的球未被找到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未被找到,但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已靜止在
比賽場地
內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內或之上,該球員可以使用下述之脫困選項,以取代
桿數與距離
之脫困:
為了決定該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所在位置之目的,該球員可以使用該球最後進入該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邊界之估計點,以該點作為脫困之參考點,依
規則16.1b
、
c
或
d
採取脫困
。
一旦該球員以此程序使另一球進入
比賽狀態
:
原球不再是在
比賽狀態
中,且決不可以打它。
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
比賽場地
上被找到,上項規定亦適用(見
規則6.3b
)。
但如
不能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該球是靜止在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內或之上,則該球是
遺失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8.2
進行
桿數與距離
之脫困。
16.1f
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內的禁止打球區妨礙時必須採取脫困
在下列各情況下,該球決不可依其所處擊打:
(1)
當球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處罰區除外)之禁止打球區內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是在
一般區域
、或在
沙坑
內、或在該洞的
果嶺
上之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之內或之上的
禁止打球區
之內:
禁止打球區在一般區域內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6.1b
採取免罰脫困。
禁止打球區在沙坑內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6.1c(1)
或
(2)
採取免罰或罰桿脫困。
禁止打球區在果嶺上
:該球員必須依
規則16.1d
採取免罰脫困。
(2)
當球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處罰區除外)受禁止打球區妨礙站位或揮桿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是在
禁止打球區
之外,且是在
一般區域
內、
沙坑
內、或在該洞
果嶺
上,而
禁止打球區
(在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
內,或
處罰區
內)妨礙該球員的預定
站位
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則該球員必須依下列任一方式進行:
如被允許依
規則16.1b
、
c
或
d
採取脫困,須依據該球是在
一般區域
內、
沙坑
內、或該洞
果嶺
上而定,或
依
規則19
採取無法打之球的罰桿脫困。
球在
處罰區
內受
禁止打球區
妨礙時之處理程序,見
規則17.1e
。
違反規則16.1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16.2
危險動物的狀況
16.2a
何時允許脫困
當危險
動物
(例如,毒蛇、螫人的蜜蜂、鱷魚、火蟻或熊)在球的附近,如要求球員必須依其球所處之狀況去打該球可能造成身體嚴重受傷時,即存在“危險
動物
的狀況”。
不論球員的球是在
比賽場地
上的什麼地方,如因危險
動物
的妨礙,則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6.2b
免罰脫困。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
比賽場地
上其他可能會造成身體傷害的狀況(例如仙人掌)。
16.2b
危險動物狀況之脫困
當受危險
動物
狀況之妨礙時:
(1)
當球在處罰區外的任何地方時
:該球員可以依上述
規則16.1b
、
c
或
d
採取免罰脫困,但適用哪一項,端視該球是在
一般區域
內、
沙坑
內或在該洞
果嶺
上而定。
(2)
當球在處罰區內時
:該球員可以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
免罰脫困:從處罰區內打球
: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6.1b
採取免罰脫困,
但
其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及
脫困區
必須在該
處罰區
內。
罰桿脫困:從處罰區以外的地方打球
:
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7.1d
採取罰桿脫困。
在該
處罰區
以外的地方採取罰桿脫困後,如擊打該球的地方仍受危險
動物
狀況之妨礙,該球員可以依上述(1)再次採取脫困,而無額外之處罰。
(3)
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時,不允許免罰脫困
。下列狀況不可依規則16.2b免罰脫困:
當依該球所處之狀況去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是因其他某個不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所造成時(例如球在灌木叢之內而無法做
打擊
)。
在該處境下,因球員選用明顯不合理的球桿、
站位
或揮桿方式、或打球方向才存在妨礙時。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是指不存在危險
動物
狀況之最近點(不更靠近該洞
球洞
)。
違反規則16.2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16.3
嵌埋球
16.3a
何時允許脫困
(1)
球必須嵌埋在一般區域內
。球員的球唯有
嵌埋
在
一般區域
內時,才允許依
規則16.3b
免罰脫困。
如該球是
嵌埋
在
一般區域
以外的任何地方,則不許依本條規則脫困。
但
如該球是
嵌埋
在該洞
果嶺
上,其球員可以
標示
該球之球位、撿起它並將它弄乾淨,修復由該球撞擊造成的損壞,然後將該球
置回
其原點(見
規則13.1c(2)
)。
例外--何時球嵌埋在一般區域內時不允許免罰脫困:
下列狀況不允許依
規則16.3b免罰脫困
:
當球
嵌埋
在草非經修剪至球道高度或更短之
一般區域
之沙地內時,或
當依該球之所處去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是因其他某個不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所造成時(例如球員的球在灌木叢內而無法做
打擊
)。
(2)
確定球是否是嵌埋
。球員的球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是
嵌埋
:
球在該球員之上一
打擊
所造成的撞擊痕內,且
該球有部分低於地表面。
如該球員不能確定該球是在它自己的撞擊痕內,還是在另一球的撞擊痕內,但如從可資利用的資訊可合理推斷出該球是在它自己的撞擊痕內,則該球可以視為
嵌埋
。
如球員的球因上一
打擊
以外的任何原因而低於地表面,則它不是
嵌埋
。舉例如下:
該球被某人踩入地面時,
該球直接進入地面而不曾在空中運動時,或
該球依規則採取脫困
拋球
時。
規則16.3a之圖解 何時球是嵌埋
16.3b
嵌埋球之脫困
當球員的球
嵌埋
在
一般區域
,且依
規則16.3a
允許免罰脫困時,則該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
拋在
下述
脫困區
內採取脫困(見
規則14.3
):
參考點
:該球
嵌埋
處正後方在
一般區域
上的點。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
:一支
球桿長度
範圍內,
但
有以下之限制: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
一般區域
內,且
決不可以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
球洞
。
見委員會程序,
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2項
(
委員會
可以採用一當地規則,只允許對
嵌埋
在草修剪之高度與球道同高或更短的區域內之球免罰脫困)。
違反
規則16.3
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規則16.3b之圖解: 嵌埋球之免罰脫困
當球嵌埋在一般區域時,可以採取免罰脫困。
採取脫困之參考點是該球嵌埋處正後方在一般區域上的位置。
該脫困區是從參考點(完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不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且必須是在一般區域內。
一球必須拋在該脫困區內並靜止在其內。
16.4
撿球查看它是否是在允許脫困之狀況內
如球員合理地認為自己的球是在依
規則15.2
、
16.1
或
16.3
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內,但如不撿起該球則無法確定時,則:
該球員可以撿起該球查看是否允許脫困,
但:
必須先
標示
該球之位置,且撿起的球決不可弄乾淨(在該洞
果嶺
上
除外
)(見
規則14.1
)。
如該球員在欠缺合理的認知下即撿起該球(
但
在該洞
果嶺
上該球員可以依
規則13.1b
撿球),要被
罰一桿
。
如該狀況允許免罰脫困且該球員採取脫困,則該球員在撿球之前即使未先
標示
球位或將撿起的球弄乾淨,並無處罰。
如該狀況不允許免罰脫困,或該球員選擇不從允許免罰脫困之狀況採取脫困:
如該球員未先
標示
該球之地點即撿球,或將撿起的球弄乾淨不被允許時,遭受
罰一桿
,且
該球必須
置回
原點(見
規則14.2
)。
違反規則16.4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EXPLORE MORE
Rule 1
高爾夫運動,球員的行為及規則
規則之目的: 規則1為球員說明這項運動的下列主要原則: 依你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並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遵照規則及高爾夫運動的精神打球。 如你違反規則,你有責任自行施加處罰,以便在比洞賽不比對手,或在比桿賽不比其他球員,獲得任何潛在的優勢。 ...
Read more
Rule 2
比賽場地
規則之目的:規則2說明每位球員對比賽場地所應知道的基本事項: 有五種被定義之比賽場地之區域,及 有幾種被界定之物體及條件會影響打球。 因為球位於比賽場地之區域及任何會造成妨礙的物體之定位及一些與打擊有關之條件,經常會影響球員打該球或採取脫困時之選項,所以了解它們是重要的。...
Read more
Rule 3
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3含蓋所有高爾夫競賽的三個中心要素: 比洞賽或比桿賽, 以個人或一方(有搭檔)為單位之比賽,及 以總桿(不適用讓桿)或淨桿(適用讓桿)計算成績。 ...
Read more
Rule 4
球員之裝備品
規則之目的:規則4含蓋了在回合中球員可以使用的裝備品。基於高爾夫是一項具挑戰性的運動之原則,其成功取決於球員之判斷力、擊球技巧及能力,因此球員在回合賽程中: 必須使用合格之球桿及球, 14支球桿為其上限,且 在使用對其比賽能提供人為協助之其他裝備品有其限制。 ...
Read more
Rule 5
打一回合
規則之目的:規則5含蓋如何打一回合─例如:在回合之前或之中,球員可以在比賽場地上何處及何時進行練習,何時謂之回合開始及結束,及當比賽須要中止或重新恢復時,所會面臨的情事。球員們被期待: 各回合準時開始比賽,及 在打每一洞時,不要間斷並以迅速之步調進行,直到該回合結束。 當輪到球員打球時,...
Read more
Rule 6
打一洞
規則之目的:規則6含蓋如何打一洞:例如,開始一洞開球的特定規則、除非被允許替代,否則打一個洞的整個期間都要用同一球之要求、打球順序(在比洞賽比在比桿賽更重要)及完成一洞之比賽。...
Read more
Rule 7
尋找球:找到與辨認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7允許球員在打完每一打擊後,採取合理的行動去正當地尋找與辨認自己在比賽狀態的球。 但如該球員行動過度且改善了影響其下一打擊之條件,將予以施加處罰,所以該球員仍必須謹慎進行。 如為了找到或辨認該球而意外地移動它,該球員免罰,但接著必須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 ...
Read more
Rule 8
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8含蓋高爾夫運動主要的原則:“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當球員的球靜止後,通常球員須接受那些對打擊有影響的各種條件,且在打球之前不去改善它們。然而,即使球員改善了那些條件,仍可以採取某些合理的行動。在某些受限的狀況下,在這些打擊條件被改善或惡化後是可以去恢復它而免罰的。...
Read more
Rule 9
依球之所處打球;靜止球被撿起或移動
規則之目的:規則9含蓋本運動主要的原則:“依球之所處打球”。 如球員的球靜止後接著被自然力移動,例如,風或水,通常該球員必須從它的新位置打它。 如靜止球在做打擊之前,被任何人或任何局外之影響力撿起或移動,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 球員在任何靜止球的旁邊時應小心謹慎,且球員造成自己的球或其...
Read more
Rule 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規則之目的:規則10說明如何準備及做打擊,包含球員可以從其他人(包括桿弟)獲取的建言及其他協助。高爾夫的擊球技巧及個人挑戰是本運動的基本原則。...
Read more
Rule 11
運動中之球意外地打到人、動物或物體;蓄意影響運動中之球的行動
規則之目的:規則11說明如球員的運動中之球打到比賽場地上的人、動物、裝備品或其他的任何東西的處理程序, 當這是意外發生時並無處罰,不論結果是否對該球員有利,他通常都必須接受,並從該球靜止的地方打它。規則11也禁止球員蓄意地採取行動去影響任一運動中的球可能靜止的地方。...
Read more
Rule 12
沙坑
規則之目的:規則12是對沙坑的特定規則。沙坑是要測試球員從沙中打球的能力而特別設置之區域。為了確保球員所面對的這種挑戰,在做打擊前碰觸沙坑內的沙子及在沙坑內的球可以在哪裡脫困有一些限制。...
Read more
Rule 13
果嶺
規則之目的:規則13是針對果嶺的特定規則。果嶺是為在其地面上打球所特別準備的區域,且在每一洞果嶺的球洞都有一支旗桿,因此跟其他的比賽場地之區域有不同的適用規則。...
Read more
Rule 14
針對球的程序:標示球位,撿起及將之弄乾淨,置回在位置上,球在脫困區內拋下,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4含蓋球員何時可以及如何標示一顆靜止球的地點、撿球及將該球弄乾淨,以及如何使一球回復為在比賽狀態中,以致該球是從正確的地方所擊打。 當被撿起或移動的球要被置回時,必須以同一球放在它的原點上。 當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時,必須將替代的球或原球在特定的脫困區內拋下。 使用這...
Read more
Rule 15
從鬆散自然物、可移動之人造物(包括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或球標)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5含蓋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從鬆散自然物及可移動之人造物採取免罰脫困。 這些可移動之自然物或人造物不被視為在比賽場地上打球所包含之挑戰內,當它們妨礙打球時,通常都允許球員移除它們。 但在該洞果嶺之外,球員在移動其球旁邊的鬆散自然物時需小心謹慎,因如移動它們而造成該球的移動將...
Read more
Rule 17
處罰區
規則之目的:規則17是對處罰區的特別規則。處罰區是在比賽場地上的水域,或其他球經常遺失或無法打而由委員會如此界定的區域。在罰一桿後,球員可以使用特定的脫困選項,從該處罰區之外打球。...
Read more
Rule 18
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8含蓋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之程序。當球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或靜止在界外,從開球區到該洞球洞打球所需之連續過程因此而中斷;該球員必須從上一打擊處再打球以繼續此過程。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比賽狀態的球可能出界或可能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時,如何及何時可以打暫定球以節省時間。...
Read more
Rule 19
無法打之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9含蓋因球無法打的球員之幾種脫困選項。本規則允許該球員選擇要使用哪種選項–通常是罰一桿–以脫離在比賽場地上(處罰區除外)任何地方的困境。...
Read more
Rule 20
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規則之目的:規則20含蓋在回合中,當球員應用規則有質疑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允許球員保有稍後獲得裁決的權利之程序(比洞賽與比桿賽不同)。 本條規則亦含蓋裁判被授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裁決及應用規則之職權, 裁判或委員會所做之裁決對所有球員具有約束力。...
Read more
Rule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規則之目的:規則21含蓋四種其他個人賽之形式,包括三種與一般比桿賽計分方式不同之比桿賽形式:史特伯弗賽(以各洞所得分數之方式計分)、桿數最大限度賽(各洞的桿數止於於最大限度)及標準桿/柏忌賽(以比洞賽的計分方式為基礎用於各洞之比賽)。...
Read more
Rule 22
四人二球賽(也稱之為交替擊打)
規則之目的:規則22含蓋四人二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其中二位搭檔作一方對單一球交替打擊而協力比賽。規則對這種形式的比賽,除了要求互為搭檔之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比賽時要交替開球,且要在各洞以交替擊打的方式完成該洞比賽之外,基本上與個人賽相同。...
Read more
Rule 23
四球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3含蓋四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二位搭檔作一方協力比賽,各打自己的球。該方在一洞之桿數是在該洞桿數較低的搭檔之桿數。...
Read more
Rule 24
隊際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Read more
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