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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6含蓋受妨礙的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採取免罰脫困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及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
  • 這類狀況不被視為是在比賽場地上打球之挑戰,因此除了在處罰區,通常都允許免罰脫困。
  • 球員採取免罰脫困時,將依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將一球拋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球員的球在一般區域嵌埋在自己的撞擊痕內時之免罰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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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16.1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

本條規則含蓋從動物的洞穴待修復地不可移動之人造物臨時積水之妨礙的免罰脫困。
  • 這些統稱為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各有其不同的定義。
  • 本條規則並不授予從可移動之人造物(規則15.2a允許不同形式的免罰脫困)、或場界標示物場地整體性的物體(不允許免罰脫困)之脫困。
16.1a

何時允許脫困

(1) 何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當下列任一情況為事實時,妨礙即存在:
  • 球員的球觸及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或在其內或之上,
  •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實質妨礙該球員預定站位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或
  • 唯有球員的球是在該洞果嶺上時,且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是在該洞果嶺之上或之外且介入該球員之擊球線時。
如該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近到足以使該球員分心,但卻不符上述任一之要件,則非本條規則所謂之妨礙。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6項 (如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只對預定站位之範圍有妨礙時,委員會可採用當地規則拒絕授予免罰脫困)。
(2) 除了球在處罰區,在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都允許脫困。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妨礙允許依規則16.1脫困,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是在比賽場地上(不是在界外),及
  • 該球是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不包含處罰區(其球員只能依規則17罰桿脫困)。
(3) 明顯不合理時,不得免罰脫困。下列情形不得依規則16.1免罰脫困:
  • 當球員不被允許從某些狀況免罰脫困(例如,當球員無法做打擊是因球處於灌木叢內),且依該球之所處去打球又明顯不合理時,或
  • 如僅因球員在該狀況下選擇明顯不合理的球桿、站位或揮桿方式、或擊球方向才會造成妨礙存在時。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23項 (委員會可以採用一當地規則,允許從比賽場地之上或之外的臨時不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妨礙免罰脫困)。
16.1b

球在一般區域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一般區域上,且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該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在下述之脫困區,以採取免罰脫困(見規則14.3):
  • 參考點:是在一般區域內之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一般區域內,
    •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 必須是可以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所有妨礙完全脫困。
16.1c

球在沙坑內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沙坑內,且受比賽場地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該球員可以依下述第(1)項之規定採取免罰脫困,或依下述第(2)項之規定採取罰桿脫困: (1) 免罰脫困:從沙坑內打球。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6.1b採取免罰脫困,
  •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脫困區必須在該沙坑內。
  • 在該沙坑內如無這類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則該球員仍然可以利用在該沙坑內之最大限度內可供脫困之點作為參考點進行這項脫困。

(2) 罰桿脫困:從沙坑外的地方打球(使用向後延伸線的脫困)。該球員罰一桿後,可以用從該洞之球洞通過原球所在位置向後延伸的直線作為參考線,將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3)在該沙坑外,保持原球所在點是介於該洞球洞與該球拋下的點(在該原球後方多遠沒有限制)之間, 所拋下的球在該延伸線上第一個撞擊地面的點,形成一個以該點為圓心、一支球桿長度為半徑的圓形脫困區有以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決不可比該原球所在點更靠近該洞球洞,且
    • 可以在任一比賽場地之區域內(但同一沙坑除外),
    • 必須是在拋球時第一個觸及點所在的相同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16.1d

球在果嶺上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該洞果嶺上,且受比賽場地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妨礙,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4.2b(2)14.2e置回一球之程序,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完全脫困之最近點上進行免罰脫困。
  • 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該洞果嶺上或一般區域內。
  • 如無這類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則該球員仍然可以利用在該洞果嶺上或一般區域內之最大限度內可供脫困之點作為參考點進行這項脫困。
16.1e

在比賽場地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的球未被找到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未被找到,但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已靜止在比賽場地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該球員可以使用下述之脫困選項,以取代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 為了決定該完全脫困之最近點所在位置之目的,該球員可以使用該球最後進入該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邊界之估計點,以該點作為脫困之參考點,依規則16.1bcd採取脫困
  • 一旦該球員以此程序使另一球進入比賽狀態
    • 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中,且決不可以打它。
    • 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上項規定亦適用(見規則6.3b)。
但如不能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靜止在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則該球是遺失,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8.2進行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16.1f

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內的禁止打球區妨礙時必須採取脫困

在下列各情況下,該球決不可依其所處擊打: (1) 當球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處罰區除外)之禁止打球區內時之脫困。如球員的球是在一般區域、或在沙坑內、或在該洞的果嶺上之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內或之上的禁止打球區之內:
  • 禁止打球區在一般區域內: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6.1b採取免罰脫困。
  • 禁止打球區在沙坑內: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6.1c(1)(2)採取免罰或罰桿脫困。
  • 禁止打球區在果嶺上: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6.1d採取免罰脫困。
(2) 當球在比賽場地上的任何地方(處罰區除外)受禁止打球區妨礙站位或揮桿時之脫困。如球員的球是在禁止打球區之外,且是在一般區域內、沙坑內、或在該洞果嶺上,而禁止打球區(在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內,或處罰區內)妨礙該球員的預定站位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則該球員必須依下列任一方式進行:
  • 如被允許依規則16.1bcd採取脫困,須依據該球是在一般區域內、沙坑內、或該洞果嶺上而定,或
  • 規則19採取無法打之球的罰桿脫困。
球在處罰區內受禁止打球區妨礙時之處理程序,見規則17.1e 違反規則16.1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6.2

危險動物的狀況

16.2a

何時允許脫困

當危險動物(例如,毒蛇、螫人的蜜蜂、鱷魚、火蟻或熊)在球的附近,如要求球員必須依其球所處之狀況去打該球可能造成身體嚴重受傷時,即存在“危險動物的狀況”。 不論球員的球是在比賽場地上的什麼地方,如因危險動物的妨礙,則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6.2b免罰脫困。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比賽場地上其他可能會造成身體傷害的狀況(例如仙人掌)。
16.2b

危險動物狀況之脫困

當受危險動物狀況之妨礙時: (1) 當球在處罰區外的任何地方時:該球員可以依上述規則16.1bcd採取免罰脫困,但適用哪一項,端視該球是在一般區域內、沙坑內或在該洞果嶺上而定。 (2) 當球在處罰區內時:該球員可以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
  • 免罰脫困:從處罰區內打球: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6.1b採取免罰脫困,完全脫困之最近點脫困區必須在該處罰區內。
  • 罰桿脫困:從處罰區以外的地方打球
    • 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7.1d採取罰桿脫困。
    • 在該處罰區以外的地方採取罰桿脫困後,如擊打該球的地方仍受危險動物狀況之妨礙,該球員可以依上述(1)再次採取脫困,而無額外之處罰。
(3) 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時,不允許免罰脫困。下列狀況不可依規則16.2b免罰脫困:
  • 當依該球所處之狀況去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是因其他某個不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所造成時(例如球在灌木叢之內而無法做打擊)。
  • 在該處境下,因球員選用明顯不合理的球桿、站位或揮桿方式、或打球方向才存在妨礙時。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完全脫困之最近點是指不存在危險動物狀況之最近點(不更靠近該洞球洞)。 違反規則16.2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6.3

嵌埋球

16.3a

何時允許脫困

(1) 球必須嵌埋在一般區域內。球員的球唯有嵌埋一般區域內時,才允許依規則16.3b免罰脫困。
  • 如該球是嵌埋一般區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則不許依本條規則脫困。
  • 如該球是嵌埋在該洞果嶺上,其球員可以標示該球之球位、撿起它並將它弄乾淨,修復由該球撞擊造成的損壞,然後將該球置回其原點(見規則13.1c(2))。
例外--何時球嵌埋在一般區域內時不允許免罰脫困:下列狀況不允許依規則16.3b免罰脫困
  • 當球嵌埋在草非經修剪至球道高度或更短之一般區域之沙地內時,或
  • 當依該球之所處去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是因其他某個不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所造成時(例如球員的球在灌木叢內而無法做打擊)。
(2) 確定球是否是嵌埋。球員的球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即是嵌埋
  • 球在該球員之上一打擊所造成的撞擊痕內,且
  • 該球有部分低於地表面。
如該球員不能確定該球是在它自己的撞擊痕內,還是在另一球的撞擊痕內,但如從可資利用的資訊可合理推斷出該球是在它自己的撞擊痕內,則該球可以視為嵌埋 如球員的球因上一打擊以外的任何原因而低於地表面,則它不是嵌埋。舉例如下:
  • 該球被某人踩入地面時,
  • 該球直接進入地面而不曾在空中運動時,或
  • 該球依規則採取脫困拋球時。

16.3b

嵌埋球之脫困

當球員的球嵌埋一般區域,且依規則16.3a允許免罰脫困時,則該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拋在下述脫困區內採取脫困(見規則14.3):
  • 參考點:該球嵌埋處正後方在一般區域上的點。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一般區域內,且
    • 決不可以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8F款第F-2項 (委員會可以採用一當地規則,只允許對嵌埋在草修剪之高度與球道同高或更短的區域內之球免罰脫困)。 違反規則16.3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6.4

撿球查看它是否是在允許脫困之狀況內

如球員合理地認為自己的球是在依規則15.216.116.3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內,但如不撿起該球則無法確定時,則:
  • 該球員可以撿起該球查看是否允許脫困,但:
  • 必須先標示該球之位置,且撿起的球決不可弄乾淨(在該洞果嶺除外)(見規則14.1)。
如該球員在欠缺合理的認知下即撿起該球(在該洞果嶺上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3.1b撿球),要被罰一桿 如該狀況允許免罰脫困且該球員採取脫困,則該球員在撿球之前即使未先標示球位或將撿起的球弄乾淨,並無處罰。 如該狀況不允許免罰脫困,或該球員選擇不從允許免罰脫困之狀況採取脫困:
  • 如該球員未先標示該球之地點即撿球,或將撿起的球弄乾淨不被允許時,遭受罰一桿,且
  • 該球必須置回原點(見規則14.2)。
違反規則16.4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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