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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處罰區
規則之目的:規則17是對處罰區的特別規則。處罰區是在比賽場地上的水域,或其他球經常遺失或無法打而由委員會如此界定的區域。在罰一桿後,球員可以使用特定的脫困選項,從該處罰區之外打球。
17
處罰區
17.1

球在處罰區之選項

處罰區是以紅色或黃色界定, 這會影響球在其內的球員之脫困選項(見規則17.1d)。 球員可以站在處罰區內打在該處罰區之外的球,從該處罰區採取脫困之後亦然。
17.1a

何時球在處罰區內

球是在處罰區內,當該球有任何一部份:
  • 觸及該處罰區邊界內的地面或任何東西(例如任何自然物或人造物)或位於其上,或
  • 在該處罰區之邊界或之內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上方。
如該球同時有一部分在處罰區內,一部分在另一比賽場地之區域內,見規則2.2c
17.1b

球員可以依球在處罰區內之所處打球或採取罰桿脫困

該球員可以用下列任一方式進行:
  • 依適用於球在一般區域的相同規則(亦即,並無特別的規則限制如何從處罰區打球),免罰依該球之所處打球,或
  • 規則17.1d17.2採取罰桿脫困,從該處罰區外打一球。
例外─在處罰區內受禁止打球區之妨礙時必須採取脫困(見規則17.1 e)。
17.1c

球在處罰區內但未被找到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未被找到,但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靜止在處罰區內:
  • 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7.1d17.2採取罰桿脫困。
  • 該球員一旦以上項方式採取脫困使另一球進入比賽狀態,則:
    • 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中,且決不可打它。
    • 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上項規定亦適用(見規則6.3b)。
如不能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靜止在處罰區內,則該球為遺失,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8.2採取桿數與距離之罰桿脫困。
17.1d

球在處罰區內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在處罰區內,包括儘管未被找到,但只要能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在處罰區內時,該球員在罰一桿後,有下列三個脫困選項 (1) 桿數與距離之脫困:該球員可以從上一打擊處打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6)。 (2) 向後延伸線上之脫困程序:該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3)拋在該處罰區之外,保持原球最後穿越該處罰區邊界之估計點是介於該洞球洞與該球拋下的點(在該估計的穿越點後方多遠並無限制)之間, 所拋下的球在該延伸線上第一個撞擊地面的點,形成一個以該點為圓心、一支球桿長度為半徑的圓形脫困區有以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決不可比原球最後穿越該處罰區邊界之估計點更靠近該洞球洞,且
    • 可以在該處罰區以外的任一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 必須是在拋球時第一個觸及點所在的相同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3)側面脫困(僅針對紅色處罰區)。當球最後穿越紅色處罰區之邊界時,其球員可以將原球或另一球在下述側面脫困區內(見規則14.3):
  • 參考點:該球最後穿越該紅色處罰區邊界的估計點。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二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決不可以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且
    • 除了該處罰區之外的任一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 如在該參考點的二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不止一種比賽場地之區域,則該球必須靜止在它被拋在該脫困區時最先觸及之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規則25.4m(為了使用輪式行動設備助行的球員,調整規則17.1d(3)之側面脫困區擴增為四支球桿長度)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8B款第B-2項(委員會可以採用一當地規則,允許在紅色處罰區距離該洞球洞等距的對岸,進行側面脫困)。
17.1e

在處罰區內受禁止打球區之妨礙時必須採取脫困

在下列各種情況下,球員決不可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1) 當球在處罰區內的禁止打球區內時: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7.1d17.2採取罰桿脫困。 如該球員依本條規則採取脫困後受到禁止打球區的妨礙,則決不可以打該球, 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6.1f(2)採取進一步的脫困。 (2) 當球在處罰區內,站位或揮桿受到比賽場地上的禁止打球區妨礙時:如球員的球在處罰區內,但在禁止打球區外,當該禁止打球區(不論是在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內或處罰區內)妨礙其預定站位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時,該球員必須依下列規定擇一進行:
  • 在該處罰區外依規則17.1d17.2採取罰桿脫困,或
  • 將原球或另一球在該處罰區內依下列說明之脫困區(如果存在)內,採取免罰脫困(見規則14.3):
    • 參考點:從該禁止打球區可以完全脫困之最近點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在該球所在之處罰區內,且
      •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3) 明顯不合理時不得免罰脫困。不允許依上述(2)從禁止打球區的妨礙免罰脫困:
  • 當依該球所處之狀況去打該球明顯不合理,是因其他某個不允許免罰脫困的狀況所造成時(例如球員的球在灌木叢內而無法做打擊)。或
  • 在該處境下,只因球員選用明顯不合理的球桿、站位或揮桿方式、或擊球方向妨礙才存在時。
處罰區外的球受到禁止打球區妨礙時,其處理程序見規則16.1f 違反規則17.1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7.2

從處罰區打球後之選項

17.2a

當球從處罰區擊打後靜止在同一或另一處罰區內

如球從處罰區擊打後靜止在同一或另一處罰區內,其球員可以依該球之所處打球(見規則17.1b)。 或,在罰一桿後,該球員可以依據下列任一選項採取脫困: (1) 一般脫困選項。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7.1d(1)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依規則17.1d(2)向後延伸線上之脫困,或針對紅色處罰區規則17.1d(3)採取側面脫困。 規則17.1d(2)(3)進行時,用以決定脫困區之參考點,是原球最後穿越並靜止在其內的處罰區邊界之估計點。 如該球員採取桿數與距離之罰桿脫困,將一球在該處罰區內(見規則14.6),但接著決定不從被拋下的球靜止處擊打,則:
  • 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7.1d(2),或(3)(針對紅色處罰區)之規定,或17.2a(2)在該處罰區外再次採取脫困。
  • 如該球員這樣做,將遭受額外的罰一桿總共罰二桿:罰一桿是因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額外的罰一桿是因在該處罰區外再次採取脫困。
(2) 額外的脫困選項:在處罰區外的上一打擊處打球。當該球員不選擇上項(1)一般脫困選項之一進行時,可以額外選擇從自己在該處罰區外做上一打擊的地方打原球或另一球。(見規則14.6)

17.2b

從處罰區打出的球遺失、出界或在處罰區之外無法打時

球員從處罰區 打球後,有時必須或選擇採取 桿數與距離 之脫困,因為他的球: 如該球員採取桿數與距離 之罰桿脫困,將一球 拋在 該 處罰區 內 (見規則 14.6),但接著決定不從被 拋下 的球靜止處擊打,則:
  • 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7.1d(2)、或 (3)針對紅色 處罰區 、或 17.2a(2),在該 處罰區 外再次採取脫困。
  • 如該球員這樣做,將遭受額外的罰一桿 總共罰二桿 :罰一桿是因採取 桿數與距離 之脫困,額外的罰一桿是因在該 處罰區 外再次採取脫困。
該球員可以不在該處罰區 內 拋球 ,而直接在該 處罰區 外採取這樣的脫困, 但 仍遭受罰二桿。 違反規則17.2 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規則 14.7a 一般處罰 。
17.3

球在處罰區內不允許依其他規則脫困

當球員的球在處罰區內時,下列情況不可依相關的規則脫困: 該球員唯一的脫困選項是依規則17採取罰桿脫困。 當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球員去打在處罰區內的球時,該球員可以在該處罰區內採取免罰脫困,或在該處罰區外採取罰桿脫困(見規則16.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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