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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規則之目的:規則20含蓋在回合中,當球員應用規則有質疑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允許球員保有稍後獲得裁決的權利之程序(比洞賽與比桿賽不同)。 本條規則亦含蓋裁判被授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裁決及應用規則之職權, 裁判或委員會所做之裁決對所有球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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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20.1

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

20.1a

球員們必須避免不合理之延誤

球員在回合中尋求規則之協助時,決不可不合理延誤比賽:
  • 裁判委員會無法及時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對規則爭議之協助,則該球員必須決定要怎麼進行且必須繼續比賽。
  • 該球員可以在比洞賽要求裁決(見規則20.1b(2))或在比桿賽打二顆球(見規則20.1c(3)),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20.1b

在比洞賽之規則爭議

(1) 以協議解決規則爭議。在回合中,該對抗組之二方球員可以協議如何解決規則爭議:
  • 即使該協議之事就規則而言是錯的,但只要該二方之球員並未同意忽略任何規則或任何已知要施加的處罰(見規則1.3b(1)),則該協議之結果仍是有效的。
  • 如有裁判被指派陪同該組比賽,該裁判必須對引起他注意的規則爭議及時做出裁決(見規則20.1b(2)),且該組球員必須遵循此裁決。
在沒有裁判的情況下,如該組球員對規則的適用無法達成協議或有疑義,二方之任一球員均可依規則20.1b(2)要求裁決。 (2) 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提出裁決之要求。當球員想要裁判委員會決定規則如何適用於自己或對手的比賽時,該球員可以提出裁決之要求。 裁判委員會無法及時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協助,該球員可以告知其對手裁判委員會可以處理時再尋求嗣後的裁決,並以此方式提出裁決之要求。 如球員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才提出裁決之要求:
  • 只有及時提出裁決之要求時才予以裁決,這將依據該球員意識到產生規則爭議的事實之時間而定:
    • 在該組比洞賽之最後一洞任一球員開始比賽之前,球員才意識到爭議的事實:當該球員一旦意識到爭議的事實時,裁決之要求必須在同組任一球員做一打擊以開始另一的比賽之前提出。
    • 在該組比洞賽之最後一洞比賽過程中或完成之後,球員才意識到爭議的事實:裁決之要求必須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見規則3.2a(5))之前提出。
  • 如該球員未於上述時間內提出裁決之要求,裁判委員會將不予裁決;即使他們是以錯誤的方式應用那些規則,但這些有爭議的洞之比賽結果仍然有效。
如該球員對先前的洞提出裁決要求,除非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才予以裁決:
  • 對手違反規則3.2d(1)(給予錯誤的已用桿數),或規則3.2d(2)(未告知對方自己已遭受之罰桿),
  • 該裁決之要求是基於,在正要打的下一洞該組尚未有任一球員做打擊以開始該洞比賽之前,或如是在二洞之間在剛完成上一洞時,該球員所不知道的事實,且
  • 在意識到相關之事實後,該球員及時(說明如上)提出裁決之要求。
(3) 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後才提出裁決之要求。當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後,球員才提出裁決之要求時:
  • 委員會只在下列二項條件同時適用時,才予以裁決:
    • 該裁決之要求是基於該球員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所不知道的事實,且
    • 對手違反規則3.2d(1)(給予錯誤的已用之桿數),或規則3.2d(2)(未告知該球員自己已遭受之罰桿),且該對手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前即已知悉自己的違規。
  • 授予這種裁決並無時間限制。
(4) 無權打二顆球。當比洞賽的球員對正確的程序不確定時,球員無權以打二顆球的程序打完該洞。該程序僅適用於比桿賽(見規則20.1c)。
20.1c

在比桿賽之規則爭議

(1) 無權以協議的方式解決規則爭議。如裁判委員會無法及時在合理時間內協助球員解決規則爭議時:
  • 鼓勵球員對規則之應用互相幫助,他們無權以協議的方式解決規則爭議,且他們所可能達成的任何這類協議,對球員、裁判委員會均無約束力。
  • 球員在繳回自己的記分卡之前,應向委員會提出任何的規則事件。
(2) 球員應保障在競賽中的其他球員。為了保障所有其他球員的利益:
  • 如球員(A)知道或相信另一球員已違規或可能已違規,而該另一球員不承認或不予理會此一違規,則球員(A)應將此事告訴同組的其他球員、該違規球員的記分員、或裁判、或委員會
  • 這項舉發應在該球員意識到該規則事件後迅速提出,且必須在該違規球員繳回記分卡之前提出,除非不可能這樣做。
如該球員未這樣做,而委員會認定這是嚴重脫序行為而違反此運動之精神,則委員會可依規則1.2a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3) 當不確定要怎樣處理時,打二顆球。在打一洞時,不確定正確程序之球員可以免罰以二顆球完成該洞之比賽:
  • 該球員必須在不確定的情況發生後且在做打擊之前,做出要打二顆球之決定。
  • 該球員應選擇以哪顆球計算桿數(如該球使用之程序是規則所允許),並在做打擊之前先向他的記分員或另一位球員宣告該選擇。
  • 若該球員沒有及時選擇,則先打的那顆球被視為是在他默許下所選擇的球。
  • 該球員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即使該球員二顆球的桿數相同,仍必須向委員會報告該情況之事實。如該球員未這樣做,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 如該球員在決定打第二球之前,先做了打擊
    • 則本條規則完全不適用,且要以該球員決定打第二球之前,先打的那顆球計算桿數。
    • 該球員打第二球並不致遭受處罰。
依本條規則所打的第二球不同於規則18.3暫定球 (4) 委員會對該洞桿數的裁定。球員依上述(3)打二顆球時,委員會將以下列方式裁定該球員在該洞之桿數:
  • 如規則允許該球員選擇的球(無論是由該球員選擇或默許)所使用的程序,則以該球計算桿數。
  • 如規則並不允許該球員選擇的球所使用的程序,但用於另一球之程序為規則所允許時,則以所打的該另一球計算桿數。
  • 如這二顆球所使用之程序規則都不允許,則以所選擇的球計算桿數;除非該選擇的球(不論是該球員的選擇或默許)是從錯誤的地方擊出且嚴重違規,在這種情況下,則以另一球計算桿數。
  • 如二顆球都是從錯誤的地方打出且都嚴重違規,則該球員被取消比賽資格
  • 經裁定不計的那顆球的所有桿數(包括僅因打該球之打擊桿數及罰桿數),將不計入該球員該洞之桿數。
“規則允許該球所使用的程序”意指符合下述規定之一:(a)原球是依其所處擊打,且規則允許從那裏打球,或(b)所打的另一球依規則之正確程序、方式及地點使之進入比賽狀態的球。
20.2

依規則對爭議裁決

20.2a

由裁判裁決

裁判是由委員會指派,以決事實問題並應用規則的規則人員。裁判做出裁決前可以向委員會尋求協助。 裁判對事實的決定或如何應用規則,球員必須遵循。 球員無權對裁判之裁決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在裁決做成之後,該裁判得:
  • 向其他裁判尋求第二意見,或
  • 將裁決提交委員會複審;
不要求這樣做。 裁判的裁決是終局的,因此當裁判錯誤地授權球員違規,該球員免罰。何時裁判委員會的錯誤裁決要被更正,見規則20.2d
20.2b

由委員會裁決

當無裁判在場可以做出裁決時,或當裁判將裁決提交委員會複審時:
  • 裁決將由委員會做出,且
  • 委員會之裁決是最終的。
委員會無法做成裁決,可將該爭議提交R&A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其裁決是最終的。
20.2c

使用錄像證據時“目視”準則之應用

委員會在決定事實問題以做出裁決時,錄像證據的使用受“目視”準則之限制,如下:
  • 如錄像中所顯示的事實無法以目視合理地看到,即使該錄像證據顯示有違規,但該錄像證據予以忽略。
  • 即使當錄像證據依目視準則予以忽略時,如該球員以別的方式察覺而確立違規的事實(例如,該球員感覺到自己的球桿觸碰到沙坑內的沙子,即使這無法以目視的方式看出),則該違規成立。
20.2d

錯誤裁決及行政疏失

(1) 錯誤裁決:當裁判委員會試圖執行規則,卻做了錯誤的裁決時,則發生了錯誤裁決。錯誤裁決的例子包含:
  • 施加錯誤的處罰,
  • 或未施加處罰。引用一不適用或不存在的規則,及
  • 錯誤地解釋一規則且錯誤地引用它。
裁判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稍後發現是錯誤的,如可行時,該裁決要依規則予以更正, 如更正已太遲,則該錯誤的裁決有效。 回合中或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如球員根據對裁判委員會之指示,因合理的誤解而採取違反某規則之行動(例如,當規則不允許時,撿起在比賽狀態的球),並無處罰 ,且該指示視同錯誤裁決。 見委員會程序,第6條6C款:(當已錯誤裁決時,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2) 行政疏失:行政方面的錯誤是一種有關賽事行政在處理程序上的失誤,即使一比洞賽結果已確定或一比桿賽已正式結束,但更正此種錯誤並無時限。行政上的錯誤與錯誤裁決是不相同的。行政錯誤的例子包含:
  • 錯誤計算比桿賽結果為平手。
  • 錯誤計算差點,導致冠軍易主。
  • 未公布冠軍成績,即逕自頒獎給錯誤的球員。
在這類情況下,應更正錯誤並相應修改比賽結果。
20.2e

在該組比洞賽或比桿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後,取消球員之比賽資格

(1) 比洞賽。依規則1.2(嚴重脫序行為),或規則1.3b(1)(蓄意地不施加罰桿,或與另一球員協議忽略任何規則或他們已知的適用處罰),取消球員之比賽資格並無時限。 甚至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後仍可以這樣做(見規則3.2a(5))。 在該組比賽最終結果產生之後提出裁決之要求時,至於委員會在甚麼時機下才會給予裁決,見規則20.1b(3) (2) 比桿賽。通常,比桿賽之競賽結束後,處罰決不可追加或更正。亦即:
  • 當比賽結果依委員會之規定方式成為最終時;或
  • 資格賽為比桿賽,接下來為比洞賽時,當球員已開球以開始他的第一場比洞賽後。
即使是在該場競賽結束後,如球員有下列情形時,仍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 繳回的任一洞的桿數低於實際所打的桿數。除非該較低的桿數是因未計入一或更多罰桿,而這些罰桿是該球員在競賽結束(見規則3.3b(3))前所不知情的,
  • 則該球員不致被取消比賽資格。在競賽結束前,球員已知自己違反了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任何其他規則,或
  • 與另一球員協議忽略任一適用的規則或他們已知要施加的罰桿(見規則1.3b(1))。
委員會在競賽結束後仍可依規則1.2(嚴重脫序行為)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20.2f

資格不符的球員

當一已完成比賽的球員被發現其資格與競賽條件不符時,更正比賽結果並無時限, 即使一比洞賽結果已產生或比桿賽已正式結束之後,此規定仍適用。 在這類狀況中,該球員被視為未報名參賽,而不是被取消比賽資格,比賽結果依此而更正。
20.3

規則未含蓋的情況

任何規則未含蓋的情況應由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做出裁決:
  • 考量所有相關的情況,及
  • 處理該情況之方式要合理、公正及依據規則處理類似情況時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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