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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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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21.1
史特伯弗賽
21.1a
史特伯弗賽的概述
21.1b
在史特伯弗賽的計分
21.1c
在史特伯弗賽之處罰
21.1d
在史特伯弗賽規則11.2之例外
21.1e
在史特伯弗賽回合何時結束
21.2
桿數最大限度賽
21.2a
桿數最大限度賽之概述
21.2b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計分
21.2c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處罰
21.2d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規則11.2之例外
21.2e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回合何時結束
21.3
標準桿/柏忌賽
21.3a
標準桿/柏忌賽之概述
21.3b
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計分
21.3c
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處罰
21.3d
在標準桿/柏忌賽規則11.2之例外
21.3e
在標準桿/柏忌賽回合何時結束
21.4
三球比洞賽
21.4a
三球比洞賽之概述
21.4b
打球不按順序
21.4c
球或球標被對手之一撿起或移動
21.5
其他打高爾夫之形式
Rule 20
Rule 22
Print Section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規則之目的:
規則21含蓋四種其他個人賽之形式,包括三種與一般比桿賽計分方式不同之比桿賽形式:史特伯弗賽(以各洞所得分數之方式計分)、桿數最大限度賽(各洞的桿數止於於最大限度)及標準桿/柏忌賽(以比洞賽的計分方式為基礎用於各洞之比賽)。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21.1
史特伯弗賽
21.1a
史特伯弗賽的概述
史特伯弗賽
是
比桿賽
的一種形式,在這種形式下:
一球員或一
方
在一洞之得分,是以該球員或該
方
在該洞之桿數(包括所做的
打擊
桿數及任何罰桿),與
委員會
所設定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相比後所得到的分數,且
由完成所有
回合
獲得最高分數之球員或
方
贏得該比賽。
規則1-20中對
比桿賽
的規則皆適用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規則21.1即為下列形式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
搭檔
的比賽,依
規則22
(
四人二球賽
)及
23
(
四球賽
)作調整,隊際賽則依
規則24
作調整。
21.1b
在史特伯弗賽的計分
(1)
如何給予分數
。依照下表以該球員在各洞之桿數比較各洞之固定目標桿數的分數,即為該球員在各洞的得分;除非
委員會
另行設定,否則各洞之標準桿即為各洞之固定目標桿數:
一洞之桿數
分數
比固定目標桿數多二桿、或更多,或未繳回桿數
0
比固定目標桿數多一桿
1
平固定目標桿數
2
比固定目標桿數少一桿
3
比固定目標桿數少二桿
4
比固定目標桿數少三桿
5
比固定目標桿數少四桿
6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
將球打進洞
的球員,在該洞得零分。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已打的桿數為零分時,即停止打該洞。
當該球員
將球打進洞
、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當他在該洞會導致為零分時,該洞即已結束。
(2)
入各洞之桿數
。為了符合
規則3.3b
在
記分卡
上登載各洞之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
當桿數與所得分數有關時
。
記分卡
上必須表明桿數。
當桿數會導致為零分時
。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會導致為零分的桿數。
如該洞是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如球員未依規則
將球打進洞
,其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會導致得分為零的桿數。
委員會
負責計算球員在各洞所得分數,且在計差點的比賽中,在計算得分之前,亦負責在各洞登入的桿數上施加讓桿。
見委員會程序,
第5條5A款第(5)項
:(在競賽條件中,可以鼓勵但不要求球員們在其
記分卡
上也登載判給各洞之分數)。
規則21.1b之圖解 在史特伯弗賽之計分
21.1c
在史特伯弗賽之處罰
所有適用於
比桿賽
的處罰皆適用於
史特伯弗賽
。
但
違反下列五項中任一規則的球員,不用被取消比賽資格,
而
是發生違規的洞得分為
零分
:
未依
規則3.3c
將球打進洞
,
一洞開始時從
開球區
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1b(2)
),
打
錯誤球
,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3c
),
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且
嚴重違規
時,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14.7b
),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
打擊
(見
規則22.3
),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罰則為取消比賽資格之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
取消比賽資格
。
球員在一洞施加任何罰桿之後,其在該洞的
史特伯弗
得分不能低於零分。
21.1d
在史特伯弗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
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在運動中的球需要
進洞
以在該洞獲得一分(最低得分),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
進洞
時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在該洞的得分為零。
21.1e
在史特伯弗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
回合
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
將球打進洞
(包括,例如依
規則6.1
或
14.7b
之錯誤更正),
或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
將球打進洞
,或在該洞已不能獲得比零分多的分數。
21.2
桿數最大限度賽
21.2a
桿數最大限度賽之概述
桿數最大限度賽
是
比桿賽
的形式,其中一球員或一
方
對一洞之桿數僅止於
委員會
所設定的最大限度,例如:標準桿的二倍、固定桿數或淨桿雙柏忌。
規則1-20中針對
比桿賽
的規則皆適用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
規則21.2
即為下列形式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
搭檔
的比賽,依
規則22
(
四人二球賽
)及
23
(
四球賽
)作調整,隊際賽則依
規則24
作調整。
21.2b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計分
(1)
球員在一洞之桿數
。球員在一洞之桿數,
除了
該球員的實際桿數超過最大限度,以致只能獲得最大限度桿數之外,其他的情況則是取決於該球員的實際桿數(包括所做的
打擊
桿數及罰桿)。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
將球打進洞
之球員,則該洞的桿數為最大限度桿數。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他們已打的桿數達最大限度桿數時即停止打該洞。
當該球員
將球打進洞
、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在該洞的桿數已達最大限度時,其個人在該洞之比賽即已結束。
(2)
在各洞登載之桿數
。為了符合
規則3.3b
在
記分卡
上登載各洞的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
當桿數低於最大限度時
。
記分卡
上必須表明實際桿數。
當桿數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時
。該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任何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的桿數。
如該洞是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如球員未依規則
將球打進洞
,其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任何相等或超過最大限度的桿數。
委員會
負責將球員的
記分卡
上未表明桿數或所表明之桿數超過最大限度的每一洞,將該洞的桿數調整為最大限度桿數。且在計差點的比賽中,負責施加讓桿。
21.2c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之處罰
所有適用於
比桿賽
之處罰,皆適用於
桿數最大限度賽
,
但
違反下列五條規則任一時,不用被取消比賽資格,
而
是發生違規的洞獲得
最大限度桿數
:
未依
規則3.3c
將球打進洞
,
一洞開始時從
開球區
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1b(2)
),
打
錯誤球
,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3c
),
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且
嚴重違規
時,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14.7b
),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
打擊
(見
規則22.3
),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任何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
取消比賽資格
。
在施加任何罰桿後,受罰之球員在該洞的桿數不得超過
委員會
設定之最大限度桿數。
21.2d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
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運動中的球需要
進洞
以使該洞的桿數低於最大限度一桿,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
進洞
時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在該洞獲得最大限度之桿數。
21.2e
在桿數最大限度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
回合
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
將球打進洞
(包括,例如依
規則6.1
或
14.7b
之錯誤更正),或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
將球打進洞
,或在該洞已只能獲得最大限度桿數。
21.3
標準桿/柏忌賽
21.3a
標準桿/柏忌賽之概述
標準桿/柏忌賽
是
比桿賽
的一種形式,它使用
比洞賽
的方式計分:
一球員或一
方
贏或輸一洞,是以其完成該洞之桿數低於或高於該洞由
委員會
設定之固定目標桿數而定,且
贏得之總洞數與所輸洞數對比(亦即所贏之洞數扣除所輸之洞數),剩餘所贏洞數最多之球員或一
方
贏得該比賽。
規則1-20中對
比桿賽
的規則皆適用於此種比賽,但依這些特別規則作調整。
規則21.3
即為了下列之比賽所寫:
不計差點之比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計差點之比賽,及
個人賽,但可調整為適用於涉及
搭檔
的比賽,依
規則22
(
四人二球賽
)及
23
(
四球賽
)作調整,而對隊際賽則依
規則24
作調整。
21.3b
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計分
(1)
如何決定所贏或所輸之洞數
。計分如同在
比洞賽
之方式處理,以該球員已用之桿數(包括所做的
打擊
桿數及任何罰桿),與
委員會
設定之各洞固定目標桿數(典型的標準桿或柏忌)相比,以決定贏得或輸的洞數: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低於該洞固定目標桿數則贏該洞。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等同該洞固定目標桿數則該洞平手(亦稱為打平)。
如該球員在該洞的桿數高於該洞固定目標桿數,或未繳回該洞之桿數,則該球員輸該洞。
因任何理由未依規則
將球打進洞
之球員,輸該洞。
為了有助於打球速度,鼓勵球員當他們所花桿數已超過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時(因他們已輸該洞)即停止一洞之打球。
當該球員
將球打進洞
、或選擇不打完該洞,或當他在該洞的桿數已出過該洞之固定目標桿數時,該洞即已結束。
(2)
在各洞登載之桿數
。為了符合
規則3.3b
在
記分卡
上登載各洞的桿數之要求:
如該洞是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
當桿數導致贏該洞或平手時
。
記分卡
上必須表明實際桿數。
當桿數導致輸該洞時
。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任何會導致輸該洞的桿數。
如該洞未將球打進洞而完成
。如球員未依規則之規定
將球打進洞
,其
記分卡
上所顯示的必須是沒有桿數或是任何會導致輸該洞的桿數。
委員會
負責裁定球員在各洞是贏、輸或平手,且在計差點的競賽,在裁定該洞之結果前,負責對各洞登載之桿數施加讓桿。
例外—如該洞之比賽結果未受影響,則無處罰:
如球員繳回之
記分卡
有一洞的桿數低於實際桿數,但此錯誤並不影響該洞是否贏、輸或平手,依
規則3.3b
並無處罰。
見委員會程序,
第5條 5A款第(5)項
(在競賽條件中,委員會可以鼓勵但不要求球員在
記分卡
上登載該洞之結果)。
21.3c
在標準桿/柏忌賽之處罰
有適用於
比桿賽
的處罰皆適用於
標準桿/柏忌賽
。
但
違反下列五條規則任一的球員,不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而
是在發生違規的洞
輸該洞
:
未依
規則3.3c
將球打進洞
,
一洞開始時從
開球區
之外打球,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1b(2)
),
打
錯誤球
,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6.3c
),
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且
嚴重違規
時,未更正此錯誤(見
規則14.7b
),
或以錯誤的打球順序做一
打擊
(見
規則22.3
),卻未更正錯誤。
如球員違反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任何其他規則,該球員要被
取消比賽資格
。
在施加任何罰桿後,該球員最差只是輸該洞。
21.3d
在標準桿/柏忌賽規則11.2之例外
規則11.2
並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如球員在運動中的球需要
進洞
以使該洞平手,但在該球沒有合理的機會可以
進洞
時當下被任何人蓄意擋轉或擋停該球,對那個人並無處罰,且該球員輸該洞。
21.3e
在標準桿/柏忌賽回合何時結束
該球員在下列情況下
回合
結束,當該球員: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
將球打進洞
(包括,例如依
規則6.1
或
14.7b
之錯誤更正),或
在其個人的最後一洞選擇不
將球打進洞
,或已輸該洞。
21.4
三球比洞賽
21.4a
三球比洞賽之概述
三球比洞賽
是
比洞賽
的一種形式,在此形式下:
三位球員各自同時對另二位球員進行單打之比洞賽,且
每位球員各打一球,其桿數分別用於他的這二場比洞賽。
規則1-20中
比洞賽
之規則皆適用於這三場單打比洞賽,
但
有二種情況將適用下述之特別規則(21.4b、c),因如適用規則於該球員其中之一場比洞賽,有可能對其另一場比洞賽產生衝突。
21.4b
打球不按順序
如球員在其中之一的比洞賽中打球不按順序,應先打之
對手
可以依
規則6.4a(2)
立即取消該次
打擊
。
如該球員在這二個比洞賽都未按順序打球,各
對手
可以選擇自己與該球員之比洞賽是否取消該次
打擊
。
如該球員該次之
打擊
只在其中之一的比洞賽被取消:
該球員在另一場比洞賽必須以原球繼續比賽。
亦即,該球員必須在這二個比洞賽中打不同的球分別完成該洞比賽。
21.4c
球或球標被對手之一撿起或移動
如其中之一
對手
因撿起一球員的球或
球標
,或造成該球或
球標
移動,依
規則9.5
或
9.7b
遭受
罰一桿
,但這個處罰只適用於對該球員之比洞賽。
該
對手
與另一位球員之比洞賽中不罰。
21.5
其他打高爾夫之形式
儘管在
規則3
、
21
、
22
及
23
只特別含蓋某些比賽形式,但高爾夫也以許多其他形式進行比賽,例如:史特蘭伯賽及四人二球選位賽。
本規則亦能經調整而控管這些及其他形式的比賽。
見委員會程序,
第9條
(針對其他常見之比賽形式,規則調整的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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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二球賽(也稱之為交替擊打)
規則之目的:規則22含蓋四人二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其中二位搭檔作一方對單一球交替打擊而協力比賽。規則對這種形式的比賽,除了要求互為搭檔之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比賽時要交替開球,且要在各洞以交替擊打的方式完成該洞比賽之外,基本上與個人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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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3
四球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3含蓋四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二位搭檔作一方協力比賽,各打自己的球。該方在一洞之桿數是在該洞桿數較低的搭檔之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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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4
隊際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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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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