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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打一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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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ules
6.1
打一洞之開始
6.1a
何時一洞開始
6.1b
球必須從開球區內打出
6.2
從開球區打球
6.2a
何時適用開球區規則
6.2b
開球區規則
6.3
打一洞所使用的球
6.3a
以開球區打出的同一球完成該洞
6.3b
打一洞期間以另一球替代
6.3c
錯誤球
6.3d
何時允許球員在當下可以打一顆以上的球
6.4
在打一洞時之打球順序
6.4a
比洞賽
6.4b
比桿賽
6.4c
球員要從開球區打暫定球或另一球時
6.4d
球員要從開球區以外的地方採取脫困或打暫定球時
6.5
打完一洞
Rule 5
Rule 7
Print Section
6
打一洞
規則之目的:
規則6含蓋如何打一洞:例如,開始一洞開球的特定規則、除非被允許替代,否則打一個洞的整個期間都要用同一球之要求、打球順序(在比洞賽比在比桿賽更重要)及完成一洞之比賽。
6
打一洞
6.1
打一洞之開始
6.1a
何時一洞開始
當球員做一
打擊
以開始該洞時,則該球員已開始該洞之比賽。
即使該
打擊
是從
開球區
之外所做(見
規則6.1b
),或該
打擊
依某規則被取消,但該洞之比賽已開始。
6.1b
球必須從開球區內打出
球員必須依
規則6.2b
從
開球區
內(譯註:球在開球區內)的任何地方打一球,以開始各洞之比賽。
如球員開始打一洞,是從
開球區
外(譯註:球在開球區外)打一球(包括從同一洞或不同的洞所配置之不同開球台,而對該球員是不對的開球區標誌):
(1)
比洞賽
。並無處罰,
但
其
對手
可以取消該次
打擊
:
這必須在同組之任一球員做出另一
打擊
前及時提出。當其
對手
取消該次
打擊
後,就不能撤回取消該次打擊之主張。
如其
對手
取消該次
打擊
,該球員必須從
開球區
內重打一球,且仍輪由他打。
如其
對手
未取消該次
打擊
,則該次
打擊
計入桿數,且該球在
比賽狀態
,必須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2)
比桿賽
。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罰二桿)
,且必須從
開球區
內重打一球以更正此錯誤:
從
開球區
外打出的球不是在
比賽狀態
。
在此錯誤更正前之該次
打擊
及任何更多的打擊(包括僅因打該球之
打擊
桿數及罰桿數),均不予計入桿數。
在做一
打擊
以開始另一洞比賽之前,或如是該
回合
最後一洞在繳回其
記分卡
之前,如該球員未先更正此錯誤,則該球員被
取消比賽資格
。
6.2
從開球區打球
6.2a
何時適用開球區規則
規則6.2b
的
開球區
規則,適用於球員被要求或允許從
開球區
內打一球時, 包含下列各情況:
當球員在該洞開始打球時(見
規則6.1
),
當球員依某規則要從
開球區
重打時(見
規則14.6
),或
當球員的球經
打擊
或在採取脫困後,進入
比賽狀態
的球靜止在
開球區
內時。
本條規則僅適用於該球員正要打的那一洞所必須開始打球的
開球區
,而不是在
比賽場地
上的任何其他開球台(不論是在同一洞或不同的洞)。
6.2b
開球區規則
(1)
球在開球區內時
。
球在
開球區
內,係指球之任何部分觸及開球區的任一部分或在
開球區
的任何一部分之上。
球員對
開球區
內的球做
打擊
時,可以站在
開球區
之外。
規則6.2b之圖解: 球何時在開球區內
虛線界定該開球區之外側邊界(見開球區之定義)。當球之任何部分觸及開球區的任一部份或在開球區的任何一部分之該球是在該開球區內。
(2)
球可以被架起或從地面擊打
。球必須從下列所述之處擊打:
插入地面或放在地面上的
球梯
,或
地面本身。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地面”包含將沙或其他自然物鋪在地上以放置
球梯
或球之處。
球員決不可對使用不合格之
球梯
,或本條規則不允許的方式所架起的球做
打擊
。
違反規則6.2b(2)之處罰:
第一次違規:
一般處罰
。
第二次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3)
開球區內的某些條件可以被改善
。在做
打擊
之前,該球員可以在
開球區
內採取下列行動
改善
對
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見
規則8.1b(8)
):
改變
開球區
內的地表面(例如以球桿或腳使地面凹陷),
移走、彎曲或弄斷
開球區
地面上附著的或生長的草、雜草或其他自然物,
移除或壓下
開球區
內的沙子或泥土,及
移除
開球區
內之露水、霜或水。
但
如該球員採取任何其他行動
改善
了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因違反
規則8.1a
要遭受
一般處罰
。
(4)
在開球區打球時,移開開球區標誌之限制,或開球區標誌遺失
。
開球區
標誌由
委員會
設定其位置以界定各開球區之範圍,它們應保持在同一位置上以供所有要從該
開球區
打球的球員使用。
如球員從該
開球區
打球
之前,移開任何一個如上項所述的開球區標誌以
改善
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則因違反
規則8.1a
遭受
一般處罰
。
如球員發現其中的一個或二個開球區標誌不見了,該球員應尋求
委員會
之協助。
但
如
委員會
無法在合理時間內到達現場,則該球員應用合理的判斷(
規則1.3b(2)
)去估計該
開球區
標誌的所在位置。
在其他所有的情況下,該開球區標誌被視為一般的
可移動之人造物
,因此依
規則15.2
所允許,它們可以被移開。
(5)
球在做出打擊之前不是在比賽狀態
。當開始打一洞或依某規則從
開球區
重打時,不論要打的球是被架起或在地面上:
在該球員對該球做出
打擊
之前,它不是在
比賽狀態
,且
在該
打擊
做出之前,該球可以免罰撿起或
移動
。
如架起的球從
球梯
上落下,或被其球員在做
打擊
前碰落
它
,它可以在該
開球區
內的任何地方重新架起,免罰。
如該球員在該球落下時或已落下後對它做了
打擊
,並無處罰,
但
該次
打擊
計入桿數,且該球是在
比賽狀態
。
(6)
在比賽狀態的球位於開球區內時
。如球員的球經
打擊
(例如,失誤的
打擊
沒打到架起的球)或在採取脫困後,該進入
比賽狀態
的球靜止在
開球區
內時,該球員可以:
免罰撿起或
移動
該球(見
規則9.4b
之例外1),且
依前述(2)之規定,從該
開球區
內任何地方的
球梯
上或地面上,打該球或另一球,包括從該球之所處打該球。
違反規則6.2b(6)而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之處罰:依
規則14.7a
一般處罰
。
6.3
打一洞所使用的球
規則之目的:
打一洞,是從該洞開球區至該洞果嶺並將球打進球洞為止,所做之各打擊之過程。開球後,通常要求該球員在完成該洞比賽之前要打同一顆球。球員對錯誤球,或規則所不允許替代時替代的球做了打擊,則要遭受處罰。
6.3a
以開球區打出的同一球完成該洞
當從一洞之
開球區
開始時,球員可以打任一合格的球,且在二洞之間可以更換球。
球員必須以從
開球區
打出
的同一球完成該洞。下列情況為
例外
:
該球
遺失
或靜止在
界外
,或
該球員以另一球
替代
(不論這樣做是否被允許)。
球員應在要打的球上標明辨識記號(見
規則7.2
)。
6.3b
打一洞期間以另一球替代
(1)
何時允許或不允許球員以另一球替代。
某些規則允許球員更換正在打一洞中的球,而以另一球
替代
之並成為
比賽狀態
的球。但其他的規則則不允許:
根據某一規則採取脫困時,包含
拋下
或置放一球時(例如:當球沒留在
脫困區
內時,或在該洞
果嶺
上採取脫困時),該球員可以用原球或另一球(
規則14.3a
),
當從上一
打擊
處重打時,該球員可以用原球或另一球(
規則14.6
),及
當將一球
置回
一位置時,不允許該球員以另一球
替代
,且必須使用原球,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例外(
規則14.2a
)。
(2)
替代之球成為在比賽狀態之球
。當球員以另一球
替代
而成為
比賽狀態
中的球時(見
規則14.4
):
原球不再是在
比賽狀態
,即使它是靜止在
比賽場地
之內。
即使該球員有下列情形,上項規定也適用:
在規則不允許的情況下,以另一球
替代
原球(不論該球員是否了解自己是在以另一球
替代
),或
將
替代
的球
置回
、
拋下
或置放(a)以錯誤的方式,(b)在
錯誤的地方
,或(c)使用不適用的程序。
在擊打該
替代
的球之前,如何更正上述任一之錯誤見
規則14.5
。
如該球員未找到自己的原球而採取
桿數與距離
之罰桿脫困(見
規則17.1d
、
18.1
、
18.2b
及
19.2a
),或當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該球所發生的情況(見
規則6.3c
、
9.6
、
11.2c
、
15.2b
、
16.1e
及
17.1c
)依適用之規則進行時,該球員以另一球成為
比賽狀態
的球,則:
該球員必須繼續打該
替代
的球,且
即使該原球在三分鐘尋找期間內在
比賽場地
上被找到,該球員也決不可打它(見
規則18.2a(1)
)。
(3)
對不正確替代的球做出打擊
。如球員對不正確的
替代
球做了
打擊
:該球員遭受
罰一桿
,接著必須以該不正確的
替代
球完成該洞之比賽。
6.3c
錯誤球
(1)
對錯誤球做打擊
。球員決不可對
錯誤球
做
打擊
。
例外--在水中正在移動的球:
如球員對
處罰區
內或
臨時積水
內的水中正在移動的
錯誤球
做
打擊
,並無處罰:
該次
打擊
不計入桿數,且
該球員必須更正此錯誤,依規則從該正確的球之原點打它,或依規則採取脫困。
打
錯誤球
而違反規則6.3c(1)之處罰:
在
比洞賽
,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輸洞):
如球員及其
對手
在一洞之比賽中互相打了對方的球,則首先對
錯誤球
做
打擊
的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輸洞)
。
如
不知道是誰先打了
錯誤球
,並無處罰,且雙方必須以互換的球完成該洞之比賽。
在
比桿賽
,該球員遭受
一般處罰
(罰二桿)
,且必須更正此錯誤,從原球之所處打原球繼續比賽,或依規則採取脫困:
球員對
錯誤球
所為之
打擊
,及在此錯誤更正前的任何桿數(包含
打擊
桿數及僅因打該球所招致之額外罰桿數),均不予計入桿數。
如該球員在做一
打擊
而開始打另一洞之前,或如是該
回合
最後一洞,在繳回自己的
記分卡
之前,未先更正此錯誤,該球員被
取消比賽資格
。
(2)
球員的球被另一球員誤打(錯誤球)時,如何處理
。如
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
該球員的球被另一球員誤打(
錯誤球
),該球員必須將原球或另一球
置回
原球之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
規則14.2
)。
不論原球是否被找到,這項規定都適用。
6.3d
何時允許球員在當下可以打一顆以上的球
在打一洞中,球員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同時打一顆以上的球:
打
暫定球
(依
規則18.3c
它可能成為
比賽狀態
的球或被放棄),或
在
比桿賽
中為了改正從
錯誤的地方
打球可能導致的
嚴重違規
(見
規則14.7b
),或對要使用的正確程序不確定時(見
規則20.1c(3)
)。
6.4
在打一洞時之打球順序
規則之目的:
規則6.4含蓋打一洞時整個過程之打球順序。開球區的打球順序取決於誰有優先開球權,至於開球後則由球離該球洞最遠的人先打。
在比洞賽,打球順序是基本原則,所以如球員不按順序打球,其對手可以取消該次打擊,該球員要重打。
在比桿賽,不按順序打球並無處罰,且球員被允許及鼓勵以“Ready Golf”打球─亦即,以兼顧安全及負責的方式不按順序打球。
6.4a
比洞賽
(1)
打球順序
。球員及其
對手
必須按下列順序打球:
第一洞開始時
。在要打的第一洞,
優先開球權
依
委員會
制定之編組表順序決定;若無編組表,則以協議或隨機的方法(例如:擲硬幣)決定。
在其他所有的洞開始時
。
贏一洞的球員在下一洞
開球區
有
優先開球權
,
如該洞平手時,在上一洞
開球區
有
優先開球權
的球員先開球,
如球員要求即時的裁決(見
規則20.1b
),但
委員會
尚未做出可能會影響開球順序之裁決時,則以協議或隨機之方法決定優先開球權。
二位球員開始打一洞之後
。
球離該
球洞
較遠的人先打。
如二顆球離該
球洞
等距,或與該球洞之距離不能確定誰的球較遠時,則以協議或隨機之方法決定由誰先打。
(2)
對手可以取消球員不按順序之打擊
。如球員在輪到其
對手
打球時卻先打,並無處罰,
但
該
對手
可以取消該次
打擊
:
這必須在同組之任一球員做出另一
打擊
前及時提出。當其
對手
取消該次
打擊
後,就不能撤回取消該次打擊之主張。
如該
對手
取消該次
打擊
,當輪到該球員打球時,他必須從該次被取消之
打擊
處打一球(見
規則14.6
)。
如該
對手
並未取消該次
打擊
,則該次
打擊
計入桿數,該球是在
比賽狀態
且必須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例外--為了節省時間協議不按順序打球:
為了節省時間:
球員可以請其
對手
不按順序打球,或同意其
對手
不按順序打球之請求。
如該
對手
接著不按順序做了該次
打擊
,則該球員就已放棄取消該次
打擊
之權利。
見
規則23.6
:(在
四球賽
之打球順序)。
6.4b
比桿賽
(1)
正常的打球順序
。
第一洞開始時
。在
要打的第一洞
,
優先開球權
依
委員會
制定之編組表順序決定;若無編組表,則以協議或隨機的方法(例如,擲硬幣)決定。
在其他所有的洞開始時
。
該組球員在一洞桿數最低者在下一洞
開球區
有
優先開球權
,桿數次低的球員次之,餘依此類推。
如該組有二位或更多球員在一洞的桿數相同,他們在下一洞開球區應依上一
開球區
之順序開球。
優先開球權
是基於一洞之總桿,即使是在計差點之競賽也一樣。
該組所有球員已開始打一洞之後
。
球離該
球洞
較遠的人先打。
如有二顆或更多顆球離該
球洞
等距,或與該球洞之距離不能確定誰的球較遠時,則以協議或隨機之方法決定由誰先打。
球員不按順序打球並無處罰,
除非
該組有二位或更多位球員約定不按順序打球以圖利其中一位球員,且其中一位球員接著未按順序打球,則達成該協議的每位球員都要遭受
一般處罰
(罰二桿)
。
(2)
以安全及負責的方式不按順序打球(Ready Golf)
。球員被允許及鼓勵以安全及負責的方式不按順序打球,例如,在下列情形下:
二位或更多位球員約定為了方便或節省時間而這樣做,
球員的球靜止在離該
球洞
非常短的距離上,該球員想要先
將球打進洞
,或
如單一之球員已可以立即打球,而按上述第(1)項正常打球順序之規定,輪到打球之其他球員尚未就緒前,只要該球員在不按順序打球時,不會對其他任何球員造成危害、干擾或分心。
但
如依上述第(1)項規定,輪到打球的球員已可以立即打球並表明他想先打,則其他球員通常應等該球員先打完。
球員不應為了獲得超過其他球員的優勢而不按順序打球。
6.4c
球員要從開球區打暫定球或另一球時
球員在本情況下的打球順序是,在該組其他所有球員做完他們的第一
打擊
之後,該球員才可以打
暫定球
或另一球
。
如超過一位球員要從該洞
開球區
打
暫定球
或另一球時,則他們打暫定球或另一球之順序與本來的打球順序一樣。
不按順序打
暫定球
或另一球,見
規則6.4a(2)
及
6.4b
。
6.4d
球員要從開球區以外的地方採取脫困或打暫定球時
依
規則6.4a(1)
及
6.4b(1)
下列二種情況下的打球順序是:
(1)
球從原所在採取脫困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
。
當球員意識到自己被要求依桿數與距離之規定採取罰桿脫困時
。該球員之打球順序取決於其所做上一
打擊
之地點。
當球員選擇依其球之所處打球或採取脫困時
。
該球員之打球順序取決於其原球所在之位置(如該處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
規則14.2
)。
即使該球員已決定依
桿數與距離
之規定採取脫困,或從原球之所在採取脫困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原球是在
處罰區
內,或被視為無法打時),上述規定仍適用。
(2)
打暫定球的順序
。打球順序是要球員在做了上一
打擊
後,且在同組其他人打球之前立即打
暫定球
,但下列情況為
例外
:
從
開球區
開始打一洞時(見
規則6.4c
),或
當該球員決定打
暫定球
之前在等待之時(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該球員決定要打
暫定球
,則其打球的順序取決於上一
打擊
之地點)。
6.5
打完一洞
球員已完成一洞:
在比洞賽 。當在下列任一情況下:
該球員將球打進該洞之 球洞 或其下一 打擊 被讓與,或
該洞之結果已決定 例如當
對手
讓與該洞時、在該洞當
對手
之桿數低於該球員可能打的桿數時、或當該球員或其 對手 遭受
一般處罰
( 輸洞 )
時) 。
在
比桿賽
。在該球員依規則
3.3c
將球打 進洞
如一球員不知道一洞已打完而試圖繼續打該洞,則該球員後續的打球不被認為是練習,也不會因為打了另一球 包含 錯誤球 而被處罰。
見規則
21.1b(1)
、
21.2b(1)
、
21.3b(1)
及
23.3c
在 四球賽 或其他形式的 比桿賽 ,何時球員一洞之比賽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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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2
沙坑
規則之目的:規則12是對沙坑的特定規則。沙坑是要測試球員從沙中打球的能力而特別設置之區域。為了確保球員所面對的這種挑戰,在做打擊前碰觸沙坑內的沙子及在沙坑內的球可以在哪裡脫困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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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3
果嶺
規則之目的:規則13是針對果嶺的特定規則。果嶺是為在其地面上打球所特別準備的區域,且在每一洞果嶺的球洞都有一支旗桿,因此跟其他的比賽場地之區域有不同的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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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4
針對球的程序:標示球位,撿起及將之弄乾淨,置回在位置上,球在脫困區內拋下,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4含蓋球員何時可以及如何標示一顆靜止球的地點、撿球及將該球弄乾淨,以及如何使一球回復為在比賽狀態中,以致該球是從正確的地方所擊打。 當被撿起或移動的球要被置回時,必須以同一球放在它的原點上。 當採取免罰脫困或罰桿脫困時,必須將替代的球或原球在特定的脫困區內拋下。 使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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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5
從鬆散自然物、可移動之人造物(包括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或球標)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5含蓋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從鬆散自然物及可移動之人造物採取免罰脫困。 這些可移動之自然物或人造物不被視為在比賽場地上打球所包含之挑戰內,當它們妨礙打球時,通常都允許球員移除它們。 但在該洞果嶺之外,球員在移動其球旁邊的鬆散自然物時需小心謹慎,因如移動它們而造成該球的移動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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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6
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包括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危險動物的狀況、嵌埋球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6含蓋受妨礙的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採取免罰脫困而從不同的地方打球,例如,受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及危險動物的狀況妨礙。 這類狀況不被視為是在比賽場地上打球之挑戰,因此除了在處罰區,通常都允許免罰脫困。 球員採取免罰脫困時,將依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將一球拋在脫困區內。 本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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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7
處罰區
規則之目的:規則17是對處罰區的特別規則。處罰區是在比賽場地上的水域,或其他球經常遺失或無法打而由委員會如此界定的區域。在罰一桿後,球員可以使用特定的脫困選項,從該處罰區之外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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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8
桿數與距離之脫困、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8含蓋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採取脫困之程序。當球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或靜止在界外,從開球區到該洞球洞打球所需之連續過程因此而中斷;該球員必須從上一打擊處再打球以繼續此過程。 本條規則也含蓋當比賽狀態的球可能出界或可能遺失在處罰區之外時,如何及何時可以打暫定球以節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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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9
無法打之球
規則之目的:規則19含蓋因球無法打的球員之幾種脫困選項。本規則允許該球員選擇要使用哪種選項–通常是罰一桿–以脫離在比賽場地上(處罰區除外)任何地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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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0
解決回合中之規則爭議;由裁判及委員會裁決
規則之目的:規則20含蓋在回合中,當球員應用規則有質疑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允許球員保有稍後獲得裁決的權利之程序(比洞賽與比桿賽不同)。 本條規則亦含蓋裁判被授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裁決及應用規則之職權, 裁判或委員會所做之裁決對所有球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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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1
個人比桿賽及比洞賽之其他比賽形式
規則之目的:規則21含蓋四種其他個人賽之形式,包括三種與一般比桿賽計分方式不同之比桿賽形式:史特伯弗賽(以各洞所得分數之方式計分)、桿數最大限度賽(各洞的桿數止於於最大限度)及標準桿/柏忌賽(以比洞賽的計分方式為基礎用於各洞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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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2
四人二球賽(也稱之為交替擊打)
規則之目的:規則22含蓋四人二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其中二位搭檔作一方對單一球交替打擊而協力比賽。規則對這種形式的比賽,除了要求互為搭檔之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比賽時要交替開球,且要在各洞以交替擊打的方式完成該洞比賽之外,基本上與個人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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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3
四球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3含蓋四球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二位搭檔作一方協力比賽,各打自己的球。該方在一洞之桿數是在該洞桿數較低的搭檔之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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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4
隊際競賽
規則之目的:規則24含蓋隊際之比賽(以比洞賽或比桿賽進行比賽),在此形式下,各隊是由多位球員或方所組成,並以這些球員或方所打的各回合或各組比洞賽之結果,將之合併產生該隊之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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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5
身障球員適用的調整規則
規則之目的:規則25提供某些高爾夫規則的調整條文,以允許有特殊身障的球員可以公平地與身體正常的、是同類型身障的或不同類型身障的球員一起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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