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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鬆散自然物、可移動之人造物(包括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或球標)脫困
規則之目的:規則15含蓋球員可以在何時及如何從鬆散自然物及可移動之人造物採取免罰脫困。
  • 這些可移動之自然物或人造物不被視為在比賽場地上打球所包含之挑戰內,當它們妨礙打球時,通常都允許球員移除它們。
  • 但在該洞果嶺之外,球員在移動其球旁邊的鬆散自然物時需小心謹慎,因如移動它們而造成該球的移動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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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鬆散自然物、可移動之人造物(包括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或球標)脫困
15.1

鬆散自然物

15.1a

鬆散自然物之移除

球員可以移除在比賽場地之上或之外任何地方的鬆散自然物,免罰,且可以用任何方法去做(例如,用手、腳、球桿或其他裝備品、尋求他人協助或弄斷鬆散自然物的一部分)。 有下列二種例外之情況: 例外1--移除在球必須置回的地方之鬆散自然物:在該洞果嶺以外的任何地方已被撿起或移動的球,在置回該球之前:
  • 當球員的球在被撿起或移動之前,如移動一鬆散自然物可能會造成該球移動,則該球員決不可以蓄意移除該鬆散自然物。
  • 如該球員這樣做,將被罰一桿被移除的鬆散自然物無需放回去。
本例外適用於回合中及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但本例外不適用於該球在被撿起或移動之前原本不在那裏的鬆散自然物,或該鬆散自然物是因標示球位、撿球、移動置回一球、或造成一球移動時而被移除之狀況。 例外 2--對蓄意移除鬆散自然物,以影響運動中之球的限制(見規則11.3)。
15.1b

當移除鬆散自然物時球被移動

如球員移除鬆散自然物造成其球移動
  • 必須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
  • 如該球在被移動之前是靜止在該洞果嶺(見規則13.1d)或該洞開球區(見規則6.2b(6))以外的任何地方,則該球員依規則9.4b罰一桿除非規則7.4(在尋找球期間,球被移動不罰),或規則9.4b的其他例外任一適用時。
違反規則15.1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14.7a一般處罰
15.2

可移動之人造物

本條規則含蓋從符合可移動之人造物定義的人造物所被允許之免罰脫困。 本條規則不授予從不可移動之人造物(規則16.1允許不同類型的免罰脫困),或場界標示物場地整體性的物體(不允許免罰脫困)之脫困。
15.2a

從可移動之人造物脫困

(1) 可移動之人造物的移除。球員可以免罰,移除在比賽場地上或之外的可移動之人造物,且可以用任何方法去做。 有下列二種例外之情況: 例外1--即將從開球區打球時,開球區標誌決不可以移除(見規則6.2b(4)8.1a(1))。 例外2--對蓄意移除可移動之人造物以影響運動中之球的限制(見規則11.3)。 如球員在移除可移動之人造物期間導致自己的球移動
  • 並無處罰。且
  • 必須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
(2) 當球是在比賽場地上該洞果嶺以外的任何地方之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時的脫困。該球員可以採取免罰脫困,將該球撿起,並移除該可移動之人造物,然後將原球或另一球拋在下列脫困區內(見規則14.3):
  • 參考點:該估計之參考點是在該球靜止在該可移動之人造物之上或之內所在位置的正下方。
  • 從參考點丈量脫困區之範圍: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有以下之限制:
  • 脫困區所在位置之限制
    • 必須與該參考點在相同的比賽場地之區域內,且
    • 決不可比該參考點更靠近該洞球洞
(3) 當球在該洞果嶺上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時的脫困。該球員可以按下列規定採取免罰脫困:
  • 將該球撿起,並將該可移動之人造物移除,且
  • 規則14.2b(2)14.2e置回一球的程序,將原球或另一球置放在原球靜止在該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時所在位置之正下方的估計點上。
15.2b

在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的球未被找到時之脫困

如球員的球未被找到,但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它是靜止在比賽場地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時,該球員可以使用下列脫困之選項取代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 該球員可以依規則15.2a(2)15.2a(3)採取免罰脫困,並以該球最後穿越在比賽場地上之該可移動之人造物邊緣之正下方之估計點作為脫困之參考點。
  • 該球員一旦以此方式採取脫困使另一球進入比賽狀態之中,則:
    • 原球不再是在比賽狀態中,且決不可以擊打它。
    • 即使在三分鐘的尋找期間結束之前原球在比賽場地上被找到,上項規定亦適用(見規則6.3b)。
如該球並不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靜止在可移動之人造物之內或之上,則該球是遺失,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8.2採取桿數與距離之脫困。 違反規則15.2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15.3

球或球標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15.3a

球在果嶺上有助於打球

規則15.3a只適用於一球靜止在該洞果嶺上時,而非在比賽場地上其他地方。 如球員合理相信在該洞果嶺上的一球,可能有助於任一人打球(例如,可以當作在該洞球洞旁的擋板便於擋住球),該球員可以按下列方式進行:
  • 如是自己的球,則依規則13.1b標示該球之球位並撿起它,如是另一球員的球,則要求該另一球員標示該球之球位並撿起它(見規則14.1)。
  • 該被撿起的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見規則14.2)。
下列規定只適用於比桿賽
  • 被要求撿球的球員可以不撿球而先打,且
  • 如二位或更多位球員同意讓一球留在對任一球員有助之位置上,且那位球員在此有助之狀況下做了打擊,則達成該協議的每一位球員都要遭受一般處罰 (罰二桿)
見委員會程序第5條5J7款(防止“擋板行為”之最佳方法之指導)
15.3b

在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的球妨礙打球

(1) 受另一球員的球妨礙的意思。當另一球員靜止的球有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本條規則之妨礙:
  • 可能妨礙該球員的預定站位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
  • 是在該球員的擊球線上或靠近該線,因此該球員預定打擊之運動中的球,有合理的可能性會打到那顆球;或
  • 是靠近到足以讓該球員在做打擊時分心的程度。
(2) 何時允許從另一球的妨礙脫困。如球員(A)合理相信另一位球員(B)在比賽場地上任何地方的球可能妨礙球員(A)打球:
  • 球員(A)可以要求球員(B)標示該球之球位並撿起它(見規則14.1),但決不可將該球弄乾淨(例外:依規則13.1b在該洞果嶺上撿球時),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見規則14.2)。
  • 如球員(B)在撿起該球之前未先標示球位,或當不被允許時將撿起的球弄乾淨,將遭受罰一桿
  • 只有在比桿賽中,被要求依本條規則撿球之球員可以不撿球而先打。
球員如僅因認為自己的球可能妨礙另一球員打球時,並不被允許依本條規則撿球。 當該球員並未要求另一球員撿起有妨礙的球,而該另一球員撿起自己的球(例外:依規則13.1b在該洞果嶺上撿球時),則該另一球員遭受罰一桿
15.3c

球標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球標可能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球員可以按下列方式進行:
  • 如是他自己的球標,將它從有助於或妨礙的路線上移開,或
  • 如是另一位球員的球標,如同他可以依規則15.3a15.3b要求撿起一球相同之理由,他可以要求那位球員將該球標從該路線上移開。
球標必須從該路線上移至距該球之原點一或多個桿頭長度的新的地點上。 當要移回該球標時,該球員應從新點丈量距離且使用將該球標移至其他位置時的反向步驟。 如球員從一個有妨礙的球之球位丈量距離以移開該球時,應適用相同的步驟。 違反規則15.3之處罰:一般處罰 如球員有下列情事,本處罰也適用:
  • 當他已意識到那位球員:(a)已要依本條規則撿起或移開該有助於打球的球或球標,或(b)已要求他人這樣做時,卻未等該有助於打球的球或球標被撿起或移開,即做了打擊
  • 當他被要求撿起他的球或移開他的球標時,他卻拒絕這樣做,於是另一球員在可能有助或有妨礙的情況下做了打擊
違反規則15.3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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