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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之裝備品
規則之目的:規則4含蓋了在回合中球員可以使用的裝備品。基於高爾夫是一項具挑戰性的運動之原則,其成功取決於球員之判斷力、擊球技巧及能力,因此球員在回合賽程中:
  • 必須使用合格之球桿及球,
  • 14支球桿為其上限,且
  • 在使用對其比賽能提供人為協助之其他裝備品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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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之裝備品
有關球桿、球與其他裝備品的詳細規定,以及裝備品在規格審核有關諮詢及提交之程序,請參見裝備品規則
4.1

球桿

4.1a

做打擊時被允許使用之球桿

(1) 合格之球桿。在做打擊時,球員使用下列球桿必須符合裝備品規則,當:
  • 它是新的,或
  • 它的擊球特性在任何方面已被改變(但球桿在回合中的損壞,見規則 4.1a(2))。
如一支合格球桿的擊球特性,因正常的使用而磨損,則它仍是合格的球桿。 一支球桿的“擊球特性”泛指會影響該球桿的性能或幫助對準,包含但不限於配重、底角、仰角、對準功能及可被允許的外部附著物之任何一部分、特性或本質。 (2) 使用、修復或更換在回合中損壞的球桿。如一支合格的球桿在回合中或在依規則 5.7a比賽中止期間受損,除非是在被濫用的情況下,否則該球員可以修理或更換之。 不論損壞的本質或原因為何,該受損的球桿在該回合的剩餘期間仍被視為是合格的(比桿賽的延長賽期間,這是一個新的回合)。 在該回合的剩餘期間,該球員可以:
  • 繼續以該受損的球桿做打擊,或
  • 除非是被濫用的狀況下,否則該球員可以修理或更換之(見規則 4.1b(4))。
如球員以另一支球桿更換該損壞的球桿,則該球員必須在使用規則 4.1c(1)之程序做另一打擊前,讓該損壞的球桿退出比賽。 在一回合中受損”是指球桿的任何一部分、特性或本質在回合中(包含規則 5.7a 之比賽中止期間)因任何行為而改變,不論它是:
  • 被該球員(例如以該球桿做打擊或揮桿練習、將它放進球桿袋或取出、掉下或倚靠它或濫用它),或
  • 被其他的任何人、局外之影響力,或自然力
如球員在回合中蓄意改變其球桿的擊球特性,如同規則 4.1a(3)所含蓋之情形,則該球桿並非“在回合中損壞”。 (3) 在回合中蓄意改變球桿之擊球特性。球員決不可使用擊球特性在回合中(包含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被自己以下列方式蓄意改變的球桿做打擊
  • 使用調整功能或實質改變該球桿(例外,依規則4.1a(2)允許修理損壞時),或
  • 在桿頭上加上任何物質(清潔除外)以影響一打擊之成效
例外--可調整的球桿調回原來的位置或移除禁用的外部黏著物:在下列二種情況下,該球桿可以用於打擊,並無處罰:
  • 如一支球桿以其調整功能改變其擊球特性,但在用它做打擊前以其調整功能將之儘量回復到原來的位置。
  • 在用該球桿做打擊前,從該球桿上移除被禁用的外部黏著物(例如球桿面上的貼紙)。
使用違反規則4.1a之球桿做打擊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 如僅是攜帶不符合規則或在回合中被蓄意改變擊球特性之球桿(但未用於打擊),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 這樣的球桿仍要計入規則4.1b(1)之14支球桿的上限內。
4.1b

14支球桿之上限;回合中球桿之共用、增加或更換

(1) 14支球桿之上限。球員決不可:
  • 以超過14支球桿開始一回合,或
  • 回合中持有之球桿超過14支。
此一限制包含了球員所攜帶或為其所攜帶的所有球桿。不包含球員在回合開始時所攜帶或為其所攜帶的那些斷掉的球桿部分,及分離的部件(諸如桿頭、桿身或握把)。 如球員以少於14支的球桿開始一回合,則他在該回合中可以增加球桿至14支止(見規則4.1b(4)相關之限制)。當該增加的球桿為該球員所屬,該球員以任何一支球桿做了下一打擊時,則該球員會被認為已增加了一支球桿。 當球員意識到因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而違反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在做另一打擊前必須依規則4.1c(1)的程序,使多餘的球桿退出比賽(譯註:該回合不再用於打球):
  • 如該球員以超過14支的球桿開始一回合,則該球員可以選出退出比賽的球桿。
  • 如該球員在回合中增加了超過上限的球桿,則必須從那些被增加的球桿中選出退出比賽的球桿。
在球員的回合開始後,如該球員拾獲另一球員遺留的球桿,或別人將球桿在該球員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放入他的球桿袋中,則那支球桿不被視為該球員14支球桿上限的球桿之一(決不可使用它)。 (2) 禁止共用球桿。球員限於使用其開始一回合時或依上述(1),所允許增加之球桿:
  • 球員決不可使用正在比賽場地上打球的其他球員之球桿做打擊(即使是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
  • 當球員知道自己用了另一球員的球桿做打擊,而違反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在做另一打擊前必須依規則4.1c(1)之程序使該球桿退出比賽。
規則22.523.7(在有搭檔的比賽形式中,球桿上限的例外允許互為搭檔之球員共用球桿,只要他們之間所有的球桿不超過14支)。 (3) 禁止更換遺失的球桿。如球員以14支球桿開始一回合,或在回合中增加球桿至14支之上限,但在該回合中或在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遺失了某支球桿,則該球員決不可用另外的球桿更換它。 (4) 增加或更換球桿時之限制。當依規則4.1a(2)規則4.1b(1)增加或更換球桿時,該球員決不可以:
  • 不合理地延誤比賽(見規則5.6a),
  • 增加或借用其他正在該比賽場地上打球的任一球員(即使是正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所攜帶或他人為其所攜帶的任一支球桿,或
  • 利用自己或其他正在該比賽場地上打球的任一球員(即使是正在另一組或不同的競賽中打球的其他球員)所攜帶或他人為其所攜帶的任一球桿組件組成球桿。
當球員意識到自己不被允許增加或更換一球桿而違反了本條規則時,該球員必須在做另一打擊前,依規則4.1c(1)之程序使該支球桿退出比賽。 如球員在做打擊時,使用了在回合開始前(規則4.1c(2))或回合中(規則4.1c(1)已退出比賽但仍攜帶著的球桿,則該球員依規則4.1c(1)取消比賽資格 違反規則4.1b之處罰:要根據球員在何時意識到自己的違規以施加處罰:
  • 球員在打一洞期間意識到自己違規。處罰要在正在打的那一洞結束時實施, 在比洞賽,違規的球員必須完成該洞之比賽,將該洞之比賽結果計入於該組比賽之成績,然後再施加本處罰來調整該組比賽之成績。
  • 球員在二洞之間意識到自己違規。處罰要在剛打完的那一洞結束時實施,而不是下一洞。
在比洞賽之處罰--該組比賽之成績以負一洞做調整,最多負二洞
  • 這是比洞賽一種調整方式的處罰~~與輸洞之處罰不同。
  • 在正在打的洞結束後,該組比賽之成績在違規發生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但該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 舉例說明:如球員以15支球桿開始一回合,在打第三洞期間意識到自己違反本條規則,接著該球員贏該洞且領先三洞,但因該違規而適用最多負二洞之調整,因此目前他在該組比賽領先一洞。
在比桿賽之處罰--罰二桿,最多罰四桿該球員在違反本條規則發生之各洞遭受一般處罰(罰二桿),但該回合最多罰四桿(在最先發生違反本條規則的二洞各加罰二桿)。
4.1c

球桿退出比賽之程序

(1) 在回合中。當球員在回合中意識到因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或用他人的球桿做了打擊,而違反規則4.1b時,該球員在做下一打擊前必須採取行動,明確指出要退出比賽的球桿。 建議以下列行動之一進行:
  • 向其在比洞賽對手,或向其在比桿賽記分員或同組之另一球員,聲明這行動,或
  • 採取其他明確的行動(例如:將該球桿倒放在球桿袋中、放在高爾夫球車的地板上,或將該球桿交給其他人)。
在該回合剩餘賽程中,該球員決不可再使用已退出比賽的任一球桿做打擊 如退出比賽的球桿屬於另一球員,那位球員可以繼續使用那支球桿。 違反規則4.1c(1)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2) 回合之前。在回合即將開始時,如球員意識到自己意外地持有的球桿超過14支,該球員應試著不要帶著那些超限的球桿。 依下列作法進行則不罰:
  • 該球員在該回合開始前,使用上述第(1)項之程序取出這類要退出比賽之超限球桿,且
  • 這些超限之球桿在該回合中可以由該球員帶著(決不可使用),且不被計入14支球桿上限之內。
如球員蓄意攜帶超過14支以上的球桿到自己的第一個開球區,並開始了該回合,而未將超限的球桿留下(不帶著它們),則此作法不被允許且適用規則4.1b(1)
4.2

4.2a

在回合中允許使用的球

(1) 必須打符合規則的球。球員的每一打擊都必須使用符合裝備品規則規定的球。 球員可以從其他任何人處取得合格的球來比賽,包括比賽場地上的其他球員。 (2) 決不可打被蓄意改變的球。球員決不可打擊被蓄意改變其擊球特性的球,例如:將該球磨出擦痕或加溫、或在球上加上任何物質(清淨除外)。 違反規則4.2a做打擊之處罰:取消比賽資格。
4.2b

打一洞期間球裂成碎片

如球員的球在打擊後裂成碎片,並無處罰且該次打擊取消不計。 該球員必須從那次的打擊處打另一球(見規則14.6)。 違反規則4.2b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 一般處罰
4.2c

球在打一洞期間發生切痕或裂縫

(1) 撿起球查看是否有切痕或裂縫。如球員合理相信其球在打一洞期間有切痕或裂縫:
  • 該球員可以撿起該球查看,
  • 必須先標示該球的球位,且決不可把它弄乾淨(在該洞果嶺上為例外)(見規則14.1)。
如球員沒有這種合理的理由卻撿起該球(例外,球員在該洞果嶺上,依規則13.1b可以撿球)、撿球之前未先標示該球的球位,或在規則不允許時將它弄乾淨,則該球員要罰一桿
(2) 何時可以用另一球替代。只有在原球能清楚地看到有切痕或裂縫,且該損壞是在正在打的那一洞產生的,該球員才能用另一球替代如只是刮痕或擦痕,或只是塗料損壞或褪色,則不能。
  • 如原球有切痕或裂縫,則該球員必須以另一球或原球置回原點(見規則14.2)。
  • 如原球並無切痕或裂縫,則該球員必須將它置回原點(見規則14.2)。
如球員對一不正確替代的球做了打擊,則該球員依規則6.3b 罰一桿 本條規則並未禁止球員依其他規則以另一球替代,或在二洞之間更換球。 違反規則4.2c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4.3

裝備品之使用

規則4.3含蓋球員在一回合中可以使用的所有類型的裝備品打球要用合格的球桿及球之要求,則含蓋於規則4.14.2,而非本條規則。 本條規則僅涉及如何使用裝備品, 並不限制球員在一回合中可以持有的裝備品
4.3a

裝備品被允許及禁止之使用

球員在回合中可以使用裝備品協助自己打球,決不可藉以下之任一方式衍生個人之潛在優勢:
  • 使用裝備品(球桿及球除外)人為地消除或減少對高爾夫挑戰至關重要的擊球技巧或判斷力,或
  • 打擊方面,以異常方式使用裝備品(包括球桿及球)。“異常方式”是指一種與該裝備品原有用法截然不同的使用方式,且通常不被認同是打高爾夫的一部分。
本條規則並不影響任一其他有關限制球員在球桿、球或其他裝備品等方面可採取的行動之規則應用(例如:放置一支球桿或其他物體以幫助球員對準方向,見規則10.2b(3))。 下列是在回合中,球員依本條規則使用裝備品被允許及禁止的一些範例: (1) 距離及方向之資訊
  • 被允許的: 距離或方向資訊之獲取(例如,利用測距裝置或指南針)。
  • 被禁止的:
    • 高度變化之測量,
    • 距離或方向資訊之詮釋(例如,根據球員的球之位置,利用裝置獲取擊球線或選擇球桿之建議),或
    • 使用對準用具(見裝備品規則之定義)幫助將球對準方向。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G-5項(委員會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使用測距裝置)。 (2) 風及其他天氣狀況的資訊
  • 被允許的:
    • 獲取從天氣預報提供的任何類型之天氣資訊(包括風速),或
    • 測量比賽場地上的溫度、濕度。
  • 被禁止的
    • 測量比賽場地上的風速,或
    • 使用人造物品獲取其他與風有關的資訊(例如:使用粉末、毛巾或絲帶評估風向)。
(3) 在回合之前或之中收集的資訊
  • 被允許的
    • 使用在該回合前收集的資訊,(例如,先前回合的打球資訊、揮桿要點或選擇球桿的建議),或
    • 記錄(為了該回合之後要用的)該回合的打球或生理資訊(例如,球桿距離、打球統計數據或心率)。
  • 被禁止的
    • 處理及詮釋出自該回合之打球資訊(例如,根據該回合目前的一些距離在球桿選擇上之建議),或
    • 使用在該回合中記錄的任何生理資訊。
(4) 聲音及影像資訊
  • 被允許的
    • 收聽收音機或觀看影像資訊,但內容與該正在打的競賽是無關的(例如:新聞報導或背景音樂)。這樣做時,應表現對其他人之體恤(見規則1.2)。
  • 被禁止的
    • 聽音樂或其他聲音資訊消除分心或幫助揮桿節奏,或
    • 觀看該比賽的影像,並從中得到對該回合有關選擇球桿、做打擊,或決定如何打球等方面之協助。球員可以觀看現場為觀眾所播放的影像,例如影像看板上的。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第G-8項:(委員會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或限制在回合中使用收音或影像裝置)。 (5) 手套及握桿輔助物
  • 被允許的
    • 使用符合裝備品規則的一般性手套,
    • 使用樹脂、粉末及其他保濕或乾燥劑;或
    • 使用毛巾或手帕包覆握把。
  • 被允許的
    • 使用不符合裝備品規則的手套,或
    • 使用對手掌握桿的位置或握壓會造成不公平優勢的其他裝備品
(6) 伸展裝置及訓練或揮桿輔助器
  • 被允許的
    • 使用供一般性伸展之任何裝備品(揮桿練習除外),不論該裝備品之設計是為了做伸展或專用於高爾夫(例如放置在雙肩上的校準棒),或其設計目的與高爾夫無關(例如:橡膠管或一段管子)。
  • 被允許的
    • 使用任何類型的高爾夫訓練或揮桿輔助器(例如校準棒、或加重桿頭套、或“重量圈”),或不合格的球桿以任何方式幫助球員準備或做打擊以創造潛在優勢(例如:有助於揮桿平面、握桿、校準、球的位置或姿勢)。
關於使用上述裝備品及其他類型裝備品(例如服裝及鞋子)的進一步指導,建立在裝備品規則內。 球員不確定他是否可以用特定方式來使用某裝備品,則應提請委員會裁決(見規則20.2b)。 見委員會程序,第8條;當地規則範本 第8G款第G-6項:(委員會可以採用一條當地規則,禁止在回合中使用馬達推動的運輸工具)。
4.3b

用於醫療原因之裝備品

(1) 醫療之例外。球員如因醫療之需求而使用裝備品,並不違反規則4.3,只要:
  • 該球員有醫療理由使用該裝備品,及
  • 委員會判定它的使用,比之其他球員並不會帶給該球員更多的優勢。
規則25.3a(義肢的定位);規則25.4f(規則4.3輔助行動工具的應用)。 (2) 膠帶或類似的包覆物。基於醫療原因(例如,為了防止受傷或輔助現有之傷勢),球員可以使用黏性膠帶或類似的包覆物,該膠帶或包覆物決不可:
  • 過當使用,或
  • 超過該球員醫療之需求(例如,它決不可使關節固定以協助球員揮桿)。
球員如不確定膠帶或類似包覆物可以使用的部位或如何使用,則應提請委員會裁決。 違反規則4.3之處罰:
  • 第一次違規:一般處罰如在二洞之間發生違規,處罰施加於下一洞。
  • 第二次違規:取消比賽資格。即使第二次違規的原因與第一次違規在本質上完全不同,但仍適用本處罰。在第一次違規後如有介入事件(見規則1.3c(4)),本處罰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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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1高爾夫運動,球員的行為及規則
規則之目的: 規則1為球員說明這項運動的下列主要原則: 依你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並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遵照規則及高爾夫運動的精神打球。 如你違反規則,你有責任自行施加處罰,以便在比洞賽不比對手,或在比桿賽不比其他球員,獲得任何潛在的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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